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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8531440/2024-0044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19 [ 发布日期 ] 2024-11-19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市监处罚〔2024〕850号

名称:南岸区忆雪食品经营超市(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8MADN2B6T8U

类型:个体经营户

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岸区天文街道天文大道35号附10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酒类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一般项目:鲜蛋零售;玩具销售;互联网销售等

经营者:刘静

经营者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经营者证件号码:432322197804185134

                                       

案件来源于监督检查。

我局执法人员20240918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电子天平未张贴检定合格标识,且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检定合格证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渝南岸市监责改202410-49),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当事人经营者签字确认。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经局领导批准我局20240918立案。

202409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调查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天平的情况等,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当事人开业时购进了该电子天平,其使用的电子天平的产品型号是NET6-15,编号是B2024060505,生产厂家是七华电子(昆山)有限公司,生产日期是20240605日,电子计重称最大秤量Max=6/15kg,最小称量是Min=40g

当事人从20240624日起,将上述电子天平用于食品的结算称重,截至20240918日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当事人从未对该电子天平进行强制检定。20240926日,该电子天平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定,结论为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被询问人身份等情况;

2、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经营场所及电子天平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的事实;

3、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整改的事实。

20241011,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南岸市监罚告〔202483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电子天平属于非自动衡器,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及其附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要求,用于贸易结算的非自动衡器属于应当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当事人将使用的电子天平用于贸易结算,但该计量器具在使用前未进行强制检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参考《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附件《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量化表》表28的裁量因素,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54元(壹佰伍拾肆圆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扫描缴款二维码的方式,将罚没款缴纳至重庆市财政局指定账户(名称: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开户行:工行上清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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