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子站 >南岸区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专栏 >行政处罚

[ 索引号 ] 11500000MB18531440/2023-0033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结果查询、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10-23 [ 发布日期 ] 2023-10-23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一、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案

2023315日,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对大渡口区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消费者存在餐饮浪费现象。经查,当事人未在该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或就餐区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致使消费者出现浪费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万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案

2023327日,万州区市场监管局对万州区白岩一支路某餐饮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未在场所内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同时当事人也未在其网上销售页面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或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相关规定,万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江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经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321日,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江津区油溪镇某餐饮经营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服务人员未提示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江津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四、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322日,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沙坪坝区渝碚路某餐饮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未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江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馆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3315日,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江北区北滨太阳城1号街某餐馆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有消费者存在餐饮浪费现象。经查,当事人在顾客点餐时以担心对方无法吃饱为由,存在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酉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食品浪费案

2023322日,酉阳县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某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未在餐饮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相关规定。酉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

七、南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322日,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某餐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现场食品自助区域未设置防止食品浪费提示,同时当事人在经营时段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八、长寿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馆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324日,长寿区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某餐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长寿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九、梁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包子店未作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322日,梁平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包子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标识,同时该店经营者和服务人员未对消费者适量点餐进行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梁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和警告行政处罚。

十、开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323日,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餐饮店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有防止食品浪费相关的提示提醒,其菜单上也未发现防止食品浪费相关的提示提醒内容,并在其经营过程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开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