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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531440/2023-0022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7-14 | [ 发布日期 ] | 2023-07-14 |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南岸市监处字〔2023〕100号)
当事人:南岸牛莹口腔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00108MA5ULUEE3P
住所(住址):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50号附32、3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牛莹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
一、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2年7月16日本局收到12315平台举报,举报者称南岸牛莹口腔诊所在美团网站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
2022年7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50号附32、33号的当事人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结果如下:当事人诊所门头招牌标识“南岸牛莹 牛莹口腔”字样,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名称:南岸牛莹口腔诊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8MA5ULUEE3P,经营者:牛莹,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住所: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50号附32、33号,注册日期:2016年06月01日,经营范围:口腔诊疗服务。
执法人员现场使用当事人店长甲某手机登录美团APP,进入美团“牛莹口腔”网店,店铺首页顶部有展示图,展示图显示有“安全无痛有保障 让您看牙成为一种享受”等宣传字样,展示图下方标识有“牛莹口腔 口腔医疗机构 弹子石 腾龙大道50号附32-33号”等宣传字样。点击进入美团“牛莹口腔”网店“[工作日洁牙]洁祛牙结石+抛光洗牙套餐”页面,该套餐团购详情页面标识有“STEP3专业超声波洁牙优势 ①震动更柔和,体验更舒适 ②深层清除牙垢 ③有效预防牙周病 ④促进牙齿痊愈 ⑤口气清新”等宣传字样。点击进入美团“牛莹口腔”网店资质信息页面,页面标识有“经营资质 证件号码:92500108MA5ULUEE3P,企业名称:南岸牛莹口腔诊所,法定代表:牛莹,有效值至:永久有效,资质类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等字样,并公示有南岸牛莹口腔诊所《营业执照》照片。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2年7月25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期间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提取相关书证等资料。
二、案件事实及证据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在美团平台的注册成立了“牛莹口腔”网店,美团收取服务费8800元/年,为当事人提供美团网店服务。同月,当事人在网店内发布诊疗项目套餐,其中包括了[工作日洁牙]洁祛牙结石+抛光洗牙”套餐商品和首页图片。
美团“牛莹口腔”网店在其店铺首页图片标识有“安全无痛有保障” 宣传字样,在“[工作日洁牙]洁祛牙结石+抛光洗牙套餐”团购详情页面标识有“STEP3专业超声波洁牙优势③有效预防牙周病④促进牙齿痊愈”等宣传字样。以上宣传字样未取得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另查明,美团“牛莹口腔”网店宣传广告均由当事人员工乙某制作,广告制作费共计4000元,其中网店首页和涉案诊疗项目的广告制作费分别为500元。综上,当事人违法广告的广告费为1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组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和当事人店长甲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组二:《重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证据组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实际情况。
证据组四:截屏图片6张、甲某询问笔录2份、乙某询问笔录1份,《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复印件1份、《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的相关情况。
证据组五:客户入住服务合同1份、商户入驻服务合同订单确认函1份、上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入住美团平台的情况。
证据组六:《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各1份,当事人整改报告1份,证明责令改正及当事人整改情况。
三、行政处罚告知情况
2023年4月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南岸市监罚告字〔2023〕94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1. 当事人在美团“牛莹口腔”网店内发布 “安全无痛有保障”、“有效预防牙周病”和“促进牙齿痊愈”等医疗广告,但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500.00元。
2.当事人在美团平台牛莹口腔诊所店铺首页上标识“安全无痛有保障”字样,在美团平台牛莹口腔诊所店铺内“ [工作日洁牙]洁祛牙结石+抛光洗牙”团购诊疗项目的团购详情页面上标识 “有效预防牙周病”和“促进牙齿痊愈”字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医疗广告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500.00元。
综上:本局对当事人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5000.00元。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