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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8531440/2023-0017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09 [ 发布日期 ] 2023-06-09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南岸市监处字〔2023〕17号)

     当事人:重庆新大正美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3MA7DG82L5T     

     住所(住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丹龙路15号-国家文物保护综合服务设施项目园区4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刘文波   联系电话:  13594073812 

     联系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丹龙路15号-国家文物保护综合服务设施项目园区4号楼3楼

该案来源于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2022年12月6日,我局对你公司经营的国家文物保护综合服务设施项目园区食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12月5日晚餐未留样,购买的天友高酸奶低脂O蔗糖发酵乳和雪花排条未按要求进行贮存。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经查,2022年12月5日,你公司经营的上述食堂晚餐未留样,购买的天友高酸奶低脂O蔗糖发酵乳和雪花排条未按要求进行贮存,上述行为涉嫌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和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第二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事实。

第三组:整改报告及其资料,证明当事人按要求进行了整改。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南岸市监告字[2022]397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你公司经营的国家文物保护综合服务设施项目园区食堂2022年12月5日晚餐未留样,购买的高酸奶低脂O蔗糖发酵乳和雪花排条未按要求对其进行贮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定期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属于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和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和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和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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