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531440/2023-0016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09 | [ 发布日期 ] | 2023-06-09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531440/2023-0016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06-09 |
[ 成文日期 ] | 2023-06-09 |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渝南岸市监处罚〔2023〕16号)
当事人:重庆心永堂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Y7GF71
住所(住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回龙路86号1幢1层商场(部分)
经营者:景春艳
2022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回龙路86号1幢1层的重庆心永堂药房进行检查发现:置于止咳化痰类货架上的京都念慈庵蜜炼川贝枇杷膏(产品批号:L22111071202410)和999强力枇杷露(产品批号:210G011J)贮藏条件为密封,置阴凉处(不超过20摄氏度),执法人员检查现场温湿度计,显示温度25摄氏度,湿度51%。执法人员还发现该药房执业药师何小娇未佩戴工作牌。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包装上没有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六条“营业人员应当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是职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的,工作牌还应当标明执业资格或者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应当挂牌明示”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经报区局领导审批,于2022年12月1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置于止咳化痰类货架上的京都念慈庵蜜炼川贝枇杷膏(产品批号:L22111071202410)和999强力枇杷露(产品批号:210G011J)贮藏条件为密封,置阴凉处(不超过20摄氏度),执法人员检查现场温湿度计,显示温度25摄氏度,湿度51%。执法人员还发现该药房执业药师何小娇未佩戴工作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景春燕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执业药师注册证和劳动合同书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3.当事人整改报告、整改后照片,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本局于2022年12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关于本案的渝南岸市监罚告〔2022〕40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属于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当事人应在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将罚没款缴纳至重庆市财政局罚没款专户。逾期不缴纳,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