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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null/2026-00000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市监撤〔2026〕宝圣湖所070601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7-09 [ 发布日期 ] 2026-07-09
[ 索引号 ] null/2026-00000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市监撤〔2026〕宝圣湖所070601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7-09
[ 成文日期 ] 2026-07-09

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决定书(重庆超菲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许可人:重庆超菲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112MA60NQ5N46

住所(住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余*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00228********1275 

联系电话:176****1584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重庆市梁平县金带镇

申请人袁*超向我局提出申请,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用身份证注册为重庆超菲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监事,要求撤销此次登记,并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撤销登记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笔迹鉴定意见书等材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我局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履行了现场核查、立案调查、对外公示、一案一审会商工作会、陈述申辩等相关执法程序。

2026年4月29日,本局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撤销(不予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综合现有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的规定,决定:撤销重庆超菲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12月12日袁*超的股东、监事登记(备案)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撤销(不予撤销)决定信息,证据部分涉及隐私信息,不予公告发布。


(来源:两江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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