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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null/2026-00000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市监处罚〔2026〕3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6-30 [ 发布日期 ] 2026-07-14
[ 索引号 ] null/2026-00000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市监处罚〔2026〕3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7-14
[ 成文日期 ] 2026-06-30

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两江市监处罚〔2026〕3号)

当事人:两江新区芯实生鲜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MAD657Q9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

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人和街道万年路432号附15号

当事人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2日销售给举报人一袋“豆腐皮”,该食品进货价是3.8元/袋,销售价为5元/袋,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均为5元。2026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处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举报人所购买款同批次食品在售。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相关证据,确认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确认。综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属实,违法所得为5元,货值金额5元。

本局于2026年6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处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元。

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30日

(部分敏感信息已作隐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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