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null/2026-00000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7-21 | [ 发布日期 ] | 2026-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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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7-21 |
| [ 成文日期 ] | 2026-07-21 |
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期)
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2期)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6家经营者6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渝北区小史食品经营部经营的正沣铜梁凤爪糊香辣味(辐照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渝北区小史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正沣铜梁凤爪糊香辣味(辐照食品)(生产日期:2026年1月31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二、两江新区朱贵川餐饮店经营的鲜血旺(猪血)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两江新区朱贵川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鲜血旺(猪血)(购进日期:2026年3月9日),甲醛项目不符合食品整治办《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2008〕3号及整顿办函《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201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30元;3.罚款3000元。
三、渝北区溢泓泷生鲜食品经营部经营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渝北区溢泓泷生鲜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山药(购进日期:2026年4月23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能说明进货来源,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违法类型“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四、条马食品科技(重庆)有限公司江北区盘溪路分公司经营的老面法饼(原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条马食品科技(重庆)有限公司江北区盘溪路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老面法饼(原味)(生产日期:2026年1月23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3.88元;2.罚款3000元。
五、渝北区多乐福生鲜店经营的红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渝北区多乐福生鲜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红薯(购进日期:2026年4月29日),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六、渝北区优旺多生鲜经营部经营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渝北区优旺多生鲜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山药(购进日期:2026年5月5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