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null/2026-00000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7-21 | [ 发布日期 ] | 2026-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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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7-21 |
| [ 成文日期 ] | 2026-07-21 |
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期)
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1期)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6家经营者6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北区火椒火辣冒菜餐饮店经营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火椒火辣冒菜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豆芽(购进日期:2026年3月29日),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0.04元;2.罚款3000元。
二、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生产的爆汁土豆球(香辣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委托生产的爆汁土豆球(香辣味)(生产日期:2025年12月4日),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生产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生产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已在生产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生产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委托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740元;2.罚款5000元。
三、江北区彭一心副食店经营的白芷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彭一心副食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白芷(购进日期:2025年9月23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罚款1000元。
四、重庆明海渝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卤肥肠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明海渝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卤肥肠(生产日期:2025年12月20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4789.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生产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生产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生产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生产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050元;2.罚款5000元。
五、江北区惠宜生鲜超市经营的集美原味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惠宜生鲜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集美原味花生(购进日期:2025年12月4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92元;2.罚款1000元。
六、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泡凤爪(山椒味)(辐照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委托生产的泡凤爪(山椒味)(生产日期:2026年1月27日),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生产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生产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已在生产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生产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因抽检不合格原因为被抽检单位储存不当导致,当事人并无相关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