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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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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提示:仅签订保密协议不代表商业秘密可依法得到完整保护
商业秘密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心脏与命脉”。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远程办公和跨境协作日益普及的背景下,商业秘密保护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2026年6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总局令第126号,以下简称“新规”)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商业秘密保护进入“更严格、更精细、更贴合数字时代”的新阶段。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推出商业秘密保护“你问我答”专题,围绕新规热点和实务难点,为大家答疑解惑,帮助广大企业和经营者了解最新法规政策,增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2026年新规将保密要求从“签协议”升级为“体系化、可追溯”,同时引入“接触+实质相似”推定规则,大幅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本期为您详解企业如何让商业秘密“立得住”,以及被侵权后如何破解举证难。
Q1:企业应该采取哪些保密措施,才能让商业秘密“立得住”?
答:商业秘密的“三性”中,“保密性”最为关键。新规首次就“合理保密措施”作出系统性规定,将保密要求从“签协议”升级为“体系化、可追溯、可核查”。具体包括:1.制度层面:建立保密管理制度,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2.技术层面:加密存储、权限分级、数据脱敏、操作日志留痕;3.空间层面:涉密场所分区管理、物理隔离;4.人员层面:背景审查、离职清密、定期审计;5.特殊场景:远程办公、跨境协作须有技术访问限制。
特别注意:若只有协议而无实际管控(如未设密码、日志未留痕),法院可能认定“未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导致商业秘密不受保护。
Q2:企业被侵权后举证难怎么办?新规如何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
答:“举证难”一直是商业秘密维权的痛点。新规确立了“接触+实质相似”推定侵权规则:权利人证明侵权人接触过商业秘密,且双方信息实质性相似,即推定侵权成立,由侵权方自证合法来源。同时,新规允许通过专家意见认定“非公知性”和“同一性”。地方如浦东新区更规定:权利人证明信息来源(如自行研发)且采取保密措施,而侵权人无法证明从公开渠道获取的,即认定非公知。
实务提示:建议企业日常保存“接触记录”(如访问日志、会议签到、邮件记录),以便诉讼时快速锁定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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