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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56369XY/2021-00060 [ 发文字号 ] 渝市监发〔2020〕120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已经市局2020年第2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检查活动,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切实提高监管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涉及的监管领域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开展的随机抽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对通过投诉举报、监测、转办交办等途径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所实施的检查,市场主体登记中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所进行的核查,以及全面性、普遍性、重点性、专项性的行政检查活动等依法可以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开展检查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根据抽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或产品、项目、行为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一种监管方式。

第四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当遵循全面覆盖、公开透明、问题导向、协调推进、规范处置的原则。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廉洁执法,规范执法,自觉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不得随意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不得干扰相对人正常经营活动。

第二章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

第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牵头处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牵头协调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二)拟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制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汇总处室“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四)统筹抽查结果公示工作;

(五)负责重庆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和“两库”的建立、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市场监管局相关业务处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的检查内容进行菜单式细化,并与监管平台做好衔接;

(二)拟定本业务条线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和临时性抽查计划;

(三)组织实施由本处室直接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任务;

(四)根据职责督促区县市场监管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五)指导区县市场监管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后续处置工作;

(六)提供与职责相关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果。

相关业务处室可以根据监管工作要求,提出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计划,并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推进工作。

第七条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以下工作:

(一)贯彻落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相关制度;

(二)组织实施市市场监管局下达的抽查任务,制定下达本局抽查任务;

(三)依法处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所发现的问题;

(四)动态管理本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五)根据监管数据信息开展统计分析工作;

(六)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任务;

(二)即时、规范采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

(三)发现显见的违法行为;

(四)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及时处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后续监管。

前款第(三)项显见的违法行为是指执法检查人员施以普通注意力能够发现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  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监管计划

第九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处室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和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规定,在征求相关业务处室意见基础上拟定,并报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区县市场监管局不得自行制定或随意增减清单事项。

市级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由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前款规定程序,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后,市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当地人民政府要求或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对清单之外的事项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应当报相关业务处室审查,经市市场监管局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形成一次性清单,由区县市场监管局在本辖区内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束后,一次性清单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含一次性清单)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相关业务处室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相关工作部署,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范围内,在征求区县市场监管局意见基础上,初步拟定本业务条线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计划,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于每年1月15日前交牵头处室汇总。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计划应涵盖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并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

牵头处室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对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计划进行统筹,形成全系统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计划,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向社会公开。

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计划涉及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相近的,应当合并进行。

第十三条 根据国务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要求,需要对未纳入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计划的事项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由相关业务处室或区县市场监管局提出临时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计划,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执法人员与检查对象的随机抽取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建立重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作为工作业务信息平台。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统一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并根据市场主体设立、吊销、注销等情况,对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

第十六条 市市场监管局和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分级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提高检查专业性,并根据人员最新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对特定领域的监管,可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通过听取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监管。

第十七条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局机关与市场监管所随机、全部市场监管所随机、部分市场监管所随机、单一市场监管所内随机等方式,选派两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承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 对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抽查,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检查对象被抽查概率。对于低风险检查对象和守信市场主体,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高风险检查对象和失信市场主体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每年各类抽查覆盖企业比例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实施。

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应一次完成。上一年度已抽查的市场主体不再纳入本年度综合抽查范围。

第十九条 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必要时可以邀请公证机构、企业代表、经营者现场监督。

第二十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任务应明确被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完成时限等要求,并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下达。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任务一经下达,不得随意变动。因正当理由需变动执法检查人员的,应当经所在区县市场监管局批准,并报请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处室或其他相关业务处室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五章  检查规则

第二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任务要求全面完成检查工作,在现场通过移动终端录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或填写检查情况记录表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并确保信息客观、完整、准确。

第二十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涉及商品检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应按任务要求检查商品品种和数量。任务未明确的,且商品品种过多无法全面检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可随机抽取十个重点商品品种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象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将不予配合检查次数、时间、情形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予以公示:

(一)拒绝、阻挠、妨碍执法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接受和阻挠妨碍询问调查的;

(三)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四)拒绝向执法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的;

(五)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一)委托检查,即市场监管部门接受其他部门委托或者委托其他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二)共同检查,即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各派一名执法检查人员组成小组共同开展检查;

(三)协同检查,即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在同一时间各派两名或以上执法检查人员按照各自“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开展检查。

第二十五条 开展部门联合抽查,应当根据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委托检查和共同检查事项应由相关业务处室、区县市场监管局就检查事项、范围、时间等内容与相关部门进行磋商,形成会签文件文稿,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按照程序发布。

协同检查事项由相关业务处室、区县市场监管局与其他部门会商后提出方案。

第二十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区别情形,按下列要求依法及时作出处置:

(一)对情况紧急,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需要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同时补办批准手续;

(二)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当场处罚;

(三)应当立案调查的,转交办案机构处理;

(四)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不需要实施处罚的,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五)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及时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

(六)构成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七)可以实施行政指导的,实施行政指导。

执法检查人员对现场咨询、投诉和举报,应当及时解决;现场不能解决的,应当告知咨询、投诉、举报途径。

对突发事件,执法检查人员应按规定立即报告上级组织。

第六章  检查结果公示

第二十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各业务处室、区县市场监管局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重庆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由市市场监管局统一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进行公示,其中涉及市场主体的信息统一归集市场主体的名下,并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推送监管信息。

抽查检查结果包括未发现问题、未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当场改正、发现问题需进一步整改、发现问题需进一步调查处理、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作出行政决定等依法应当公示的情况。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公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及时整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文书、资料,立档归卷,依照法律法规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处理,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要求进行监管,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依法及时公示监管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监管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

(四)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监管任务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三十条 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监管对象出现问题,但执法检查人员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

(三)监管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监管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四)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等情况的,以及其它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9日起执行,原《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随机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工商发〔2017〕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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