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6369XY/2021-00007 | [ 发文字号 ] | 九龙坡府发【2019】16号 |
[ 主题分类 ] | 质量监督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21-04-02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龙坡区区长质量管理奖》 评选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九龙坡区区长质量管理奖》
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九龙坡区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已经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九龙坡区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规范重庆市九龙坡区区长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表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长质量管理奖是由区政府授予在质量发展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的最高荣誉奖,旨在树立质量典范,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广大企业更加重视质量发展和品牌建设,积极追求卓越绩效,扎实推进质量强国、质量强市、质量强区建设。
第三条 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的主办单位为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每2年评选一次,表彰名额为区长质量管理奖不超过5个、区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不超过5个。
第四条 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遵循科学、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在企业自愿申报基础上,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由专家进行客观评审,区政府审批。评选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对象为重庆市九龙坡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区政府成立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工作,审定并向区政府推荐拟奖励企业名单。评选委员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市场监督工作的班子成员、区人力社保局局长、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区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评选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评选工作结束后自行解散。
第七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承担评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人员组成区长质量管理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区长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具体开展区长质量管理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自行解散。
第九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园区和有关行业协会分别负责培育、指导和推荐本区域、本系统、本行业的企业争创区长质量管理奖,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评审员,协助调查核实申报企业的相关资格条件。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十条 申报基本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质量政策,连续正常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持续实施追求卓越绩效的经营管理模式,质量改进和管理创新成效显著;
(三)主导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水平,企业技术水平、新产品研发能力、节能减排及经营结果处于全区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近3年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未发生较大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在国家或市级监督抽查工作中,未发现产品质量问题;
(五)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模范履行社会责任,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报表;
(二)卓越绩效自我评价报告;
(三)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评选依据。
严格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GB/T 19580)的评价要求,对企业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以及经营结果等7个方面进行评价。评价标准分值及具体方法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GB/Z19579)。获奖企业的得分分值在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第十三条 评选程序。
评选程序包括发布信息、企业申报、资料评审、企业答辩、现场评审、综合评选、评选委员会审定、区政府审批、社会公示、颁奖表彰等10个环节。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四条 区长质量管理奖由区长向获奖企业颁发奖杯、证书。区政府对获得区长质量管理奖企业各奖励30万元,对获得区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企业各奖励15万元。奖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产业发展基金、技术改造项目优先考虑获奖企业。
第十六条 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应为获奖企业提供便捷通关和绿色通道服务,各商业银行应为获奖企业优先提供资金贷款。
第十七条 质量检测、计量检定、标准化、认证等机构应为获奖企业提供快捷服务。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在获奖5年后,可再次申报区长质量管理奖,并按本办法重新参加评选。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可在企业宣传广告及有关资料上使用区长质量管理奖(区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标志,但不得用于具体产品的广告、宣传、推销以及包装。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经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核实,报请区政府审批后,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杯、证书和奖金,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一)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管理奖的;
(二)在国家或市级监督抽查工作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的;
(三)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较大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为申报企业的虚假数据和材料出具证明,为企业骗取奖励提供方便的,由区政府启动行政首长问责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参与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选过程中如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区长质量管理奖评审员管理办法、区长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员管理办法、区长质量管理奖标志管理办法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龙坡区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