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8号,以下简称总局18号令)已于 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总局18号令精神,为加强重庆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台《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背景及法律依据
(一)制定《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总局18号令的需要。总局18号令在整合原质检部门负责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原工商部门负责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监测)两项制度的基础上,对原有的监督抽查工作模式、工作要求做了创新性、突破性的设计,如明确了“抽检分离”制度、抽样人员的资质要求、抽查方案和细则的制定、抽样样品付费和保存、检验结果告知及异议处理、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在坚持监督抽查工作“全国一盘棋”的原则下,紧密结合重庆实际,因地制宜,确保《暂行办法》中的新制度、新要求顺利施行,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予以落实。
(二)制定《实施办法》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机构改革后,监管机构机制发生了变化,改变了生产和流通领域监督抽查割裂的状况。但旧的部门规章实施环境已发生变化,以往工作实践中总结的好经验好做法又需要通过规章的形式加以固化,制定《实施办法》有利于促进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整合,提升产品质量水平,维护市场秩序,是新时期建立产品质量生产、流通领域一体化监督抽查体系的现实需要。
(三)制定《实施办法》是提升产品质量工作和完善自我发展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新成果、新技术的运用,传统产业实现转型升级,新产品不断涌现,企业生产经营业态、产销模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互联网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同时广大群众对产品质量的关注度越来越高,新形势下对监督抽查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也需要通过制定《实施办法》,从各个领域、各个环节进一步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质量共治格局。
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七章76条,具体为:第一章总则,共9条。主要对监督抽查工作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原则导向、抽查分类、责任分工、抽查费用等作出规定。第二章计划组织,共10条。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抽查工作的职责。第三章抽样,共20条。分别规定了现场抽样和网络抽样的具体规程要求,该部分按照总局18号令规定,对样品抽取、购买、封存、运送各环节的操作规程作了具体要求,对终止抽样情形、不得抽样情形、无法抽样情形进行了详细列举,增强了监督抽查环节中抽样工作的操作性和严谨性。第四章检验,共9条。规定了检验的具体操作规程、检验中特殊情况的处置、检验报告的要求等内容。第五章异议处理,共13条。规定了结果告知、异议处理、复检的要求和流程等内容。第六章结果处理,共13条。对结果发布、结果管辖权的认定、复查、处置、整改等环节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第七章附则,共2条。分别对日期规定、施行时间进行了规定。
三、适用范围及创新举措
《实施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进行处理的监督抽查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市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重大政策制度改革对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实施办法》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相对于以往政策提出了新的规定。
一是建立生产、流通一体化监督抽查工作机制。推动在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实体市场和网络市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统一管理,固化了以往好的改革举措。原则性的对不同领域抽查比例进行明确,在流通领域注重抽查与消费者密切关注的产品,在生产领域注重抽查工业产品和区域性重点产品。同时兼顾网络市场,对网络抽查的抽样过程、要求等进行了规定。
二是明确监督抽查实行抽检分离制度。产品抽样和技术检验相分离,要求除现场检验外,抽样人员不得承担其抽样产品的检验工作。由此检验人员不知道样品来源,抽样人员不知道谁检验,避免被抽样对象通过各种渠道寻找关系,从而形成闭环管理,保证检验工作的公平、公正。
三是规定抽检样品需付费购买。明确不论是生产还是销售领域,检验样品(含备用样品)以购买方式获得,但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以及被抽样对象自愿无偿提供样品的情形除外。
四是明确技术机构公开招标。通过公开招标向社会购买检验机构技术服务,改变以往由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直接指定检验机构的方式,体现了监督抽查工作的公正原则。
五是明确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行制定抽查方案和实施细则。抽查方案包括“抽查产品范围、工作分工、进度要求”等内容,实施细则包括“抽样方法、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内容。原有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今后将不再作为开展监督抽查工作的前置依据。市场监管部门可结合工作需要和区域实际确定抽查方案和实施细则,提升监督抽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六是对抽样人员的身份进行了明确。按照总局18号令精神,提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抽样机构抽样”,未强制性规定抽样环节执法人员必须到现场,也不对抽样人员身份(执法证件等)或资质(培训考核合格)等作硬性规定,但提出抽样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相关规定,熟悉标准、抽查方案、实施细则等技术要求”的基本要求。
(二)《实施办法》在遵循总局18号令的基本要求和原则性规定的前提下,结合重庆实际,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监督抽查可分级实施。明确本市监督抽查分为市级监督抽查和区县级监督抽查,相关工作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区县市场监管局开展监督抽查提供了政策支持。
二是建立重点产品监管目录。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根据政府、上级部门工作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产品质量状况,在深入分析研判、广泛征求意见、科学统筹谋划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年度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充分体现了质量导向、问题导向、民生导向的原则。
三是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为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涵义和范围,着力提高监管的靶向性,根据工作目的和工作方式的不同,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分为日常监督抽检和专项监督抽查。明确按计划组织实施的监督抽查为日常监督抽查,同时根据上级部门部署、跟踪问题产品或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抽查为专项监督抽查。
四是加强监督抽查信息化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抽查工作统一使用“重庆市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系统,做到市局监督抽查和区县局监督抽查的“四统一”(即统一抽查计划、统一工作程序、统一信息归集、统一结果处理),为统筹生产和流通监督抽查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形成上下监管合力。
五是强化资料保存。明确了资料保存的具体要求和时间,特别是对检验全过程进行监控并妥善保存记录,对随时间变化会影响检验结果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监控,是一项对检验客观事实进行固化和保存的有效措施,有利于结果处理、后期办案等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体现了科学、公平原则。
六是细化样品管理等规定。对样品的购买和处置作出原则性规定。本办法出台后,将围绕样品处置、检测机构管理、结果处理等重点对象和环节,配套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