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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读

日期:2021-04-09

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于2018515日发布,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要求,为了推进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切实解决电动自行车治理难题,依据《标准化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工作实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经济委市公安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自2019415日起实施。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通告》是贯彻落实电动自行车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需要。《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1999)已经发布实施近20年,对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促进行业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因该标准为部分条文强制的国家标准,政策漏洞较多,因此近几年全国电动自行车乱象愈演愈烈。2018515日,新版电动自行车标准GB17761-2018发布,并于2019415日起正式实施。新国标为全文强制,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放宽了最高车速(从20km/h调整为25km/h)、整车质量(从40kg调整为55kg)等参数,同时增加了防篡改设计、整车编码、淋水涉水性能、防火性能、阻燃性能、无线电骚扰等安全和管理的要求。

(二)出台《通告》是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需要。

2019415日起,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新标准要求生产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标准生产、不按CCC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各电动自行车经销商不得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不得非法拆解、改装和维修充电器、锂离子电池。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入网电动自行车销售者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的核验、登记,严禁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在平台上销售。在本市销售其电动自行车产品的生产企业,须向市经济信息委提交告知性备案材料,并随附工商注册、相应产品满足国家有关法规和通过CCC认证等有关材料。经告知性备案后,市经信委将生产企业和产品纳入《重庆市电动自行车产品告知性备案目录》,并在市经济信息委的网站上发布。

二、主要规定及创新举措

(一)《通告》严格电动自行车登记使用管理。新标准实施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继续依照《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新标准且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在办理登记时,需要查验车辆脚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车质量和CCC认证证书、销售发票等信息。电动自行车骑行者应当严格依法通行,鼓励佩戴头盔,购买保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适时组织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专项检查,严管通行秩序,严查电动自行车违法上路行驶、闯红灯、逆向行驶等违法行为,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的规定,适时对电动自行车采取禁、限行措施。

(二)《通告》稳妥解决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2019415日以前在用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三年的过渡期(20191015日至20221014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临时信息牌。201951日至20191014日,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购车凭证,到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预登记手续并领取预登记凭证,领取凭证前应当交验车辆,20191015日起,车辆所有人应当持预登记凭证直接领取临时信息牌。在过渡期内未按规定悬挂临时信息牌以及过渡期满后仍上路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严格依法处罚。新标准实施后,快递、外卖企业应当对配送人员进行严格管理,不得购买和使用违标车辆以及非法改装车辆。

(三)《通告》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新标准实施后,消费者购买或发现违标车辆或与认证参数不符车辆的,可以通过12315投诉举报热线和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消费者协会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有关线索的,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动自行车,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缺陷产品调查,督促企业履行召回义务。对于控制器等主要零部件存在篡改隐患的,零部件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消费者因购买、使用违标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将引导当事人对生产、销售企业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政策原文: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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