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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格式合同备案公示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1-04-09

一、出台背景及法律依据

《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61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了供用水、电、气合同,电信合同,人身、财产保险合同,房屋买卖、房屋中介合同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十大类合同的备案及公开查阅制度。据此,原工商部门建立了市、区(县)两级现场备案及查阅制度,经营者需携带相关合同文本和材料,到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现场备案。公众查阅已备案格式合同文本,也需要到相关市场监管部门现场申请查阅。

格式合同现场备案及查阅制度实行以来,发挥了社会监督,规范格式条款使用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升,需备案的格式合同文本数量不断增长,公众查阅文本的需求也明显增加。近年来,我局收到了不少经营者和消费者要求建立格式合同网上备案及查阅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远郊区县企业对格式合同网上备案的需求尤为迫切。为回应公众呼吁,进一步提升我局智慧政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减少企业办事时间和成本,同时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合同格式条款查询服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我们梳理了《条例》关于对格式合同备案、公开查阅和社会监督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出台了《重庆市格式合同备案公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5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包括:《条例》第四条规定了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实行行政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了格式合同文本的备案制度;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了对经营者违法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管措施;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应建立对已备案合同的公开查阅制度。

二、主要内容及核心举措

主要内容:《办法》共十四条,主要包括格式合同备案公示的范围、方式、后续监管等方面的内容。其中,第四条、第五条明确了格式合同备案公示的范围和方式,规定了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的供用水、电、气等十类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可以通过“重庆市格式合同备案公示平台” (以下简称“备案公示平台”)进行备案;第六条至八条明确了经营者办理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已备案合同文本的公示;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已备案公示合同文本的后续监管措施;第十二条明确了行业组织制定和推行示范文本的相关要求;第十三条对备案公示的性质和合同民事责任的承担进行了明确。

核心举措:一是为经营者格式合同备案提供便利,经营者可以通过“备案公示平台”申报备案,也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提交备案材料;二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已备案合同通过“备案公示平台”进行公示,供社会无偿查询,接受社会监督;三是细化了后续监管措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已备案合同格式条款存在违反《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约谈、书面修改建议、公开点评等措施。

三、适用对象及注意事项

按照《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的供用水、电、气等十类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在合同文本使用前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需要注意的是,本办法中规定的备案公示属行政指导行为,不影响订立合同的效力与合同各方民事责任的承担,因使用这些合同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及合同效力确认的问题,仍应当由合同双方依法通过协商、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

我局目前正在加紧推进“备案公示平台”建设,待平台建成后,通过该网上平台经营者可以进行备案,公众也可以进行查阅。



政策原文: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格式合同备案公示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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