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6369XY/2025-00120 | [ 发文字号 ] | 九龙坡市监函〔2025〕26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政协提案办理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5-23 | [ 发布日期 ] | 2025-05-28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6369XY/2025-00120 |
[ 发文字号 ] | 九龙坡市监函〔2025〕26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政协提案办理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5-28 |
[ 成文日期 ] | 2025-05-23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政协重庆市九龙坡区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提案第018号提案的答复函
民进区委会: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做好餐饮服务项目选址监管的建议》(第18号提案)已收悉。贵委提案反映的大气污染防治、餐饮油烟扰民投诉高发等问题,体现了社会在环境保护、公共健康、社会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关切,现就贵委提出对餐饮服务项目审查时的及时告知、及时抄告、及时核查等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强化环保协作机制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及《关于建立餐饮服务项目联合监管协作机制的通知》(渝环〔2019〕177号)等规定,依法开展日常监管工作,积极主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餐饮油烟治理工作,不断完善协作机制。申请人申请营业执照时,凡涉及餐饮服务经营范围的,区市场监管局已按照《关于建立餐饮服务项目联合监管协作机制的通知》(渝环〔2019〕177号)精神,常态化向经营范围中涉及“餐饮服务”项目的申请人发放《重庆市餐饮服务项目环境保护事项告知书》,告知书中包含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咨询联系电话,明确环保要求及咨询渠道;对现场领取营业执照的当场发放《重庆市餐饮服务项目环境保护事项告知书》,对申请网上邮寄的告知书与营业执照随寄;对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项目的情况,已常态化数据共享,即:市场监管部门已实现通过全市IRS系统将办理营业执照名单抄告给许可相关部门;此外,区市场监管部门已与区城管局、区生态环境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每月底将当月新办“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经营主体信息抄告上述部门,便于后续开展核查监管;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与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积极开展联合约谈会、联合执法检查,配合其开展油烟治理工作。
二、依法规范许可审批
《食品安全法》的宗旨是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和《行政许可法》进行许可事项审批,申请人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必要时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规范,开展食品经营许可重点审查食品安全相关条件(如设备布局、操作流程、食品安全制度等),未将大气污染防治条款纳入许可前置条件,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禁止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准入条件。
2019年6月18日,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对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禁止性规定纳入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范围的复函中明确答复: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已经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行政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禁止性规定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禁止性规定纳入许可审查范围,变相增加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准入条件,提高了经营主体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市场的门槛,是明显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因此,《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分别针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禁止性规定、《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明确后续监管责任,禁止性规定的经营主体规定了对应的罚则,以便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经营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
食品经营者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进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规宣传,引导经营者合规选址、自律经营。
二是协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共同推进污染防治
此答复函经张小华局长审签。若对答复内容有意见或建议,请填写《答复函回执》反馈我局,以便改进工作。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3日
(联系人:程登市;联系电话:13752824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