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6369XY/2021-0000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政协提案办理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21-04-01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政协重庆市九龙坡区第十届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第063号提案的复函
首先感谢您对我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关注和肯定。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和市场监管总局的具体要求,我们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积极转变政府职能,从体制机制上最大限度地给各类市场主体松绑,有力地激发了市场发展活力和创造力,成效显著。在放宽市场准入、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您所关注的“职业打假”就是其中之一。解决该问题,需要集多方之合力,兼顾依法行政与创新监管的平衡。
随着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出现了一批以“知假、买假、索赔”为主要特征的所谓“职业打假人”,其法律地位和社会作用一直倍受争议。一方面,职业打假人举报各类违法行为,对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打击生产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促进经营者诚信经营,净化市场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也对改进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发挥了一定作用;另一方面,由于部分职业打假人的根本动机在于获取个人利益,基本手段为一买、二谈、三索赔、四投诉举报、五复议诉讼,先民事后诉讼,多方施压。一旦其利益需求得不到满足,就可能出现对同一问题多次投诉、反复举报、频繁诉讼,严重占用行政执法资源。鉴于此,对职业打假行为的定性一直处于争议状态。
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3条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在各地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对食品药品领域以外的知假买假行为,仍然不予禁止。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中指出: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2018年10月20日,上海市工商局、法制办、12345热线办、公安局等7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有效应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维护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沪工商办〔2018〕910号),把职业索赔职业举报正式列为破坏良好营商环境、市场环境、消费环境和社会诚信的因素之一,在性质上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
2019年3月6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韩付坤与被上诉人李沧区多美好批发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作出(2019)鲁02民终263号民事判决书,因态度鲜明地支持知假买假行为可获10倍赔偿,终审法官孙志远被认为作出了旗帜性的判决,赢得了多方赞誉并入选《3·15案例》。判决书分析指出,即使购买生活资料的人是职业打假者,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法律规定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表明法律鼓励打假。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知假买假请求惩罚性赔偿是否予以支持也有着迥然不同的态度。
综上所述,职业打假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目前尚未有定论。可以明确的是,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并不禁止知假买假行为。随着新《广告法》、《电商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职业打假”行为可能会越来越多。
一直以来,对“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我局均按照“依法受理、依法处理”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处理投诉举报。面对职业打假“专业化、年轻化、团队化”的倾向,为规范引导职业打假行为,维护营商环境良性有序发展,我局将立足市场监管职能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区分诉求,谨慎定性,分类应对
对职业打假人的投诉和举报,认真受理,及时调查,按时反馈,避免出现因处理不当,引发行政诉讼。对在打假行为中出现捏造事实、恶意举报等情形的,不予支持其打假行为,并将其以后的投诉举报作为严格核查对象,防止其恶意举报的扩大化,并支持企业通过法律渠道维护合法权益。
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区分情况依法分类处理。对不属于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问题的一般、轻微违法行为,充分运用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经营者规范整改,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对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围绕社会和民生热点,对“职业打假人”投诉比较多的市场主体、行业,以培训、行政约谈、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立案调查等方式,加强行业规范,从源头上防止此类投诉举报的发生。
二、统一规范投诉举报处理程序
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将12315、12365、12331、12330、12358五条热线统一整合,建立了全国12315投诉举报热线。《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于2019年11月26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对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举报投诉维权服务工作的通知》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整合重塑,确立了市场监管部门对投诉举报违法线索审核义务,明确了投诉举报处理程序。
“五线合一”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施行,实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一个号码(平台)受理、一套流程处理、一个标准统计、一个窗口对外、一个部门负责”的12315行政执法体系,进一步保障和规范了公众的投诉举报行为。
三、完善协调与调解机制
主动与司法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建立日常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畅通信息资源。定期梳理各类消费纠纷参考性案例,研究同类案件的难点问题,共商化解办法。充分发挥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的作用,建立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的诉调对接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相互分工、互通有无,对发现的捏造事实、敲诈勒索的“职业索偿人”,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四、加大对市场主体的法律宣传
依托日常巡查、企业走访等形式,对生产经营者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宣传讲解。针对“职业打假”的高发领域,指导生产经营者加强对产品广告语、产品质量等级、产品标签、产品原材料的审查,并建立产品保质期预警制度,不断提高生产经营企业的诚信守法意识和自律能力。告诫生产经营者一方面要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另一方面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遇到问题要依靠法律手段处理,不要与“职业打假人”私下解决,避免“职业打假人”有机可乘。在遇到捏造事实、敲诈勒索的情况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加强对职业打假人的引导教育
从2014年至今,“打假”已连续6年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1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让违法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就“职业打假人”的利弊问题我局已向市市场监管局作了专题汇报。目前,市局正在开展调研,对是否会出台限制“职业打假人”的政策法规,市局暂未答复。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职业打假人的沟通了解,使其意识到正当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原则,是必须坚守的底线。引导职业打假人依法打假、正确维权,充分发挥其净化市场的积极作用,成为社会监督的积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