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6369XY/2026-00132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7-17 | [ 发布日期 ] | 2026-07-17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6369XY/2026-00132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7-17 |
| [ 成文日期 ] | 2026-07-17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金银饰品销售、回收计量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各金银饰品销售、回收经营单位及相关经营者:
为规范金银饰品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计量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金银饰品销售、回收计量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金银饰品销a售、回收场所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天平等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须经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经营者应依法依规登记造册,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按周期主动申请强制检定。
二、依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交易金饰品时,每件不超过100g的金饰品,应使用分度值不大于0.001g的计量器具进行称重,负偏差不得超过0.01g。交易银饰品时,每件不超过100g的银饰品,应使用分度值不大于0.01g的计量器具进行称重,负偏差不得超过0.1g。如果同时经营金银饰品,应当按相应最高的要求或分别配备计量器具进行称重,并应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三、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不得破坏计量器具的铅(签)封,不得使用铅(签)封已损坏的计量器具。
四、以商品量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使用合格计量器具进行测量,计量偏差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结算值与实际值相符。
五、现场交易时,应当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消费者有异议的,应当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
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拨打12315投诉、举报发现的计量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金银饰品销售、回收场所计量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计量违法行为,请各经营单位和个人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守法诚信经营。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