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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56369XY/2026-0011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6-16 [ 发布日期 ] 2026-06-16
[ 索引号 ] 11500000MB156369XY/2026-0011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6-16
[ 成文日期 ] 2026-06-16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决定书(重庆旭淼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渝九市监企撤202623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名称重庆旭淼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小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P33D8N

注册资本:200万元

成立日期:2019年12月17日

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珠江路48号1幢17-10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金属材料批发,非金属矿及制品批发,金属矿石批发,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金属制品批发,高性能密封材料销售,建筑材料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52,我局接邓小琴电话举报举报当事人冒用其个人信息注册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等职务,希望我局依法查处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提出承办人员回避申请                                                                     

经查:重庆旭淼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2019年12月17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P33D8N公司在设立登记的过程中,向登记机关提供有邓小琴的身份证信息:姓名:邓小琴;性别:;民族:汉;出生:199783日;住址:重庆市城口县巴山镇黄溪村4组16号,并邓小琴设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等职务,在公司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租赁合同》《重庆旭淼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股东决定》《重庆旭淼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章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新设立非公经济组织(内资)党建信息申报表》等资料上均有“邓小琴”的签名为证实该“邓小琴”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名,邓小琴委托重庆市公信物证司法鉴定所对重庆旭淼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重庆旭淼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股东决定》等三份文件中“邓小琴”签名进行鉴定,2026年3月6日该中心出具了《重庆市公信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检材字迹一至三“邓小琴”不是邓小琴所写。根据该鉴定意见,本局认为公司在设立登记时,《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重庆旭淼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股东决定》上“邓小琴”签名并非邓小琴本人签名,同时在调查中其自述未委托他人签名,未委托他人办理营业执照,也未委托他人担任重庆旭淼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监事,其本人自述从来没有担任过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等一切身份,也未缴纳公司200万元注册资本,未参与公司经营及从中获取收益邓小琴提供了城口县公安局坪坝派出所于2019年8月12日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证实其身份证曾于2019年挂失的事实。另,根据九龙坡区税务局提供的核查资料,该公司未登记存款账户信息,企业曾开具过大量发票,长期未申报应纳税款,开票时系统未要求必须进行人脸识别。根据重庆市九龙坡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和情况说明,经查询,登记中心未查询到坐落于九龙坡区杨家坪珠江路48号1幢17-10的房屋登记信息。

当事人重庆旭淼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属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重庆旭淼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档案材料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情况

第二组证据:邓小琴《撤销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撤销登记(备案)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来源情况

第三组证据:城口县公安局坪坝派出所于2019年8月12日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证实邓小琴身份证曾于2019年遗失的事实。

组证据:邓小琴的询问笔录,《重庆市公信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重庆旭淼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提交虚假登记材料骗取登记的事实。

本局202659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渝九市监处听告字[2026]17,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事人在申请注册时,提交虚假的身份证信息及在未取得邓小琴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中提供了前述材料,将邓小琴作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等身份,属于提交虚假材料获取了公司的设立登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规定、第十八条“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规定,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属提交虚假信息和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且本局认为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撤销重庆旭淼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6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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