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6369XY/2026-00103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5-29 | [ 发布日期 ] | 2026-05-29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6369XY/2026-00103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5-29 |
| [ 成文日期 ] | 2026-05-29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决定书(重庆美盛恒建材有限公司)
渝九市监企撤〔2026〕31号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名称:重庆美盛恒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小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050289010
注册资本:50万
成立日期:2014年6月24日
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珠江路48号3幢28-19#
经营范围: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化危品)、装饰材料(不含化危品)、五金交电、钢材、水泥、电线电缆、陶瓷制品、普通机械、机械设备及配件、日用百货、Ⅰ类医疗器械、办公用品、机电设备(不含小汽车)、家用电器、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仪器仪表、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和易制毒化学物品)、计算机软硬件、酒店设备、纺织品、交通器材、农副产品(需经国家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电缆桥架、金属材料、消防器材。**【以上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6月,我局接到秦小丽电话举报,举报当事人冒用其个人信息注册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希望我局依法查处。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提出承办人员回避申请。
经查:重庆美盛恒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050289010。公司在设立登记的过程中,向登记机关提供有秦小丽的身份证信息:姓名:秦小丽;性别:女;民族:汉;出生:1986年11月4日;住址:重庆市渝北区宝圣支路89号4幢29-5 ,并将秦小丽设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在公司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股东决定》等资料上均有“秦小丽”的签名。为证实该“秦小丽”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名,秦小丽委托重庆市公信物证司法鉴定所对重庆美盛恒建材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股东决定》《公司章程》《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五份文件中“秦小丽”签名进行鉴定,2025年7月4日该中心出具了《重庆市公信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检材字迹一至五“秦小丽”不是秦小丽所写。根据该鉴定意见,本局认为公司在设立登记时,《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股东决定》《公司章程》《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秦小丽”签名并非秦小丽本人签名,同时在调查中其自述未委托他人签名,未委托他人办理营业执照,也未委托他人担任重庆美盛恒建材有限公司监事,其本人自述从来没有担任过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等一切身份,也未缴纳公司50万元注册资本,未参与公司经营及从中获取收益。另,秦小丽提供了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于2014年5月19日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受案登记表》,证实其身份证、医保卡等身份信息曾于2014年5月14日遗失的事实。当事人重庆美盛恒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属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重庆美盛恒建材有限公司档案材料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情况。
第二组证据:秦小丽《撤销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撤销登记(备案)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来源情况。
第三组证据: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受案登记表》,证实秦小丽身份证曾于2014年5月14日遗失事实。
第四组证据:秦小丽的询问笔录,《重庆市公信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重庆美盛恒建材有限公司提交虚假登记材料骗取登记的事实。
本局于2026年4月20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渝九市监处听告字[2026]14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在申请注册时,提交虚假的身份证信息及在未取得秦小丽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中提供了前述材料,将秦小丽作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了公司的设立登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规定、第十八条“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规定,属于提交虚假信息和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属提交虚假信息和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且本局认为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撤销重庆美盛恒建材有限公司公司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