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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56369XY/2026-0003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3-06 [ 发布日期 ] 2026-03-06
[ 索引号 ] 11500000MB156369XY/2026-0003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3-06
[ 成文日期 ] 2026-03-06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决定书(个体工商户何长江)

九市监企撤〔2026〕11号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AC671C2M

经营者:何长江

核准日期:2022年1月5日

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街道杨正街68号3幢15-10号(自主承诺)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

2025年11月26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何长江,身份证号:500382********8399,未经房屋所有者同意,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街道杨正街68号3幢15-10号违规注册个体执照,要求查处。接到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地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注册地实际经营,另对坐落于九龙坡区杨正街68号3幢15-10号权利人询问调查,权利人从购房到当事人成立,从未租赁给当事人作为经营场所,经对该产权权利人进行询问及相关调查,并收集到相关证据,该案已于2025年12月5日调查终结。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提出承办人员回避申请。                                  

经查:经营者为何长江的个体工商户于2022年1月5日成立,成立时提交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其产权相关信息为:不动产单元号/产权证号为:500107009001GB00459F00011342,房屋坐落: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街道杨正街68号3幢15-10号。与本局调查时权利人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不动产单元号:500107009001GB00459F00011362,坐落:九龙坡区杨正街68号3幢15-10号不一致,当事人提交虚假的房产信息并将举报人母亲的产权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属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的行为。

另外经营者为何长江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电话189****9310已暂停服务,且该执照从成立至今未年报,经营者何长江处于失联状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经营者何长江的个体档案材料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情况;

第二组证据:12315举报单。证明本案的来源情况;

第三组证据:现场笔录、九龙坡区杨正街68号3幢15-10号权利人的询问笔录及《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证明经营者为何长江的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登记材料骗取登记的事实。

本局于2026年2月2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渝九市监处听告字〔2026〕3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在自主承诺申请注册时,提交虚假房产信息且未经产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举报人母亲的产权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规定、第十八条“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规定,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属提交虚假信息和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且本局认为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撤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AC671C2M的经营者何长江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街道杨正街68号3幢15-10号的住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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