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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56369XY/2026-0001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2-02 [ 发布日期 ] 2026-02-02
[ 索引号 ] 11500000MB156369XY/2026-0001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2-02
[ 成文日期 ] 2026-02-02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个体工商户何长江)

渝九市监处听告字〔2026〕3

个体工商户何长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AC671C2M):

你(单位)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设立登记经本局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办理个体登记时,向我局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其产权相关信息为:不动产单元号/产权证号为:500107009001GB00459F00011342,房屋坐落: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街道杨正街68号3幢15-10号。该不动产单元号/产权证号:500107009001GB00459F00011342为虚假材料,你(单位)于2022年1月5日取得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AC671C2M的个体营业执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属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理:撤销你(单位)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街道杨正街68号3幢15-10号住所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曾万付吴晓华      联系电话:023-68825598

联系地址:九龙坡区杨家坪兴胜路66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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