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6369XY/2026-00010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裁决;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14 | [ 发布日期 ] | 2026-01-14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6369XY/2026-00010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裁决;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1-14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14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决定书(重庆科欣达电气有限公司)
渝九市监企撤〔2025〕29号
被许可人:重庆科欣达电气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107322418354G
住所(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18号高创锦业23-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志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张北镇**街**区**号,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中街**号院****。
申请人刘志强向我局提出申请,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其身份证于2016年6月1日变更成为重庆科欣达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要求撤销此次变更登记,并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撤销登记申请表、承诺书、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重庆市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我局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履行了现场核查、立案调查、对外公示、一案一审会商工作会、陈述申辩、召开听证 等相关执法程序。
经查,当事人重庆科欣达电气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谢宇,公司股东为周丽媛、高洪娅及谢宇,公司监事为周嵘,公司登记住所为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18号高创锦业23-8号。重庆科欣达电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进行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变更后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刘志强,股东为刘志强,其股权为100%。检查发现重庆科欣达电气有限公司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于2017年7月3日被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因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于2019年6月3日被吊销。
刘志强向我局提交的重庆市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渝中正【2025】文痕鉴字第179号)表明《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等6处“刘志强”署名字迹不是刘志强所写。证明当事人成立时向本局提交了虚假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材料。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2016年6月1日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时,提交了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期负责。”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是重庆科欣达电气有限公司档案材料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情况;
二是刘志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来源情况;
三是刘志强的询问笔录、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重庆市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重庆科欣达电气有限公司提交虚假登记材料的事实。
2025年11月10日,本局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渝九市监处听告字〔2025〕42号》、利害关系人告知书,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综合现有证据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期负责。”的规定,属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重庆科欣达电气有限公司2016年6月1日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登记(备案)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