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6369XY/2025-00329 | [ 发文字号 ] | 渝九市监处听告字〔2025〕51号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19 | [ 发布日期 ] | 2025-12-24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6369XY/2025-00329 |
| [ 发文字号 ] | 渝九市监处听告字〔2025〕51号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5-12-24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19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重庆预作商贸有限公司)
渝九市监处听告字〔2025〕51号
重庆预作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监事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办理公司登记时,向我局提交了虚假材料,并于2014年11月5日取得营业执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和第十八条“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规定,属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理:
撤销重庆预作商贸有限公司的监事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霍子健 、钱鹏 联系电话:023-68178608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