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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56369XY/2025-00315 [ 发文字号 ] 渝九市监处听告字〔2025〕50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19 [ 发布日期 ] 2025-12-19
[ 索引号 ] 11500000MB156369XY/2025-00315
[ 发文字号 ] 渝九市监处听告字〔2025〕50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12-19
[ 成文日期 ] 2025-12-19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重庆宏正飞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渝九市监处听告字〔2025〕50号

重庆宏正飞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9月1日,我局接到重庆宏正飞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监事陈伟健的举报,称重庆宏正飞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冒用其个人信息将其登记成该公司的股东、监事,其对在重庆宏正飞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担任股东、监事职务毫不知情,要求撤销其在该公司的股东、监事职务。举报人提供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25〕鉴字第1486号),鉴定结果为重庆宏正飞帆科技有限公司登记注册时使用的公司首届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三份材料上的“陈伟健”署名字迹均与陈伟健提供的劳动合同等7份由本人签名的样本不是同一人书写。举报人出具了情况说明、撤销登记表和承诺书,承诺不知晓相关登记行为、未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经对当事人股东、监事陈伟健进行了询问及相关调查,并收集到相关证据,该案已于2025年11月18日调查终结。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提出承办人员回避申请。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重庆宏正飞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07345919987R,法定代表人为陈奉明,持股70%,股东陈伟健,持股30%,监事为陈伟健。2015至2024年均有年报,该公司当前仍处于存续状态。

现查明,当事人在办理该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提交了产权人为何勋员(身份证号码:51xxxxxxxxxxxxxxxxx)、何雅雪(身份证号码:50xxxxxxxxxxxxxx)的重庆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合同登记备案105字第2009021151号)和房屋租赁协议。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出具了《情况说明》:“经查询,我登记中心有权利人何勋员坐落于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5号xxxxxxx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该房屋于2019年5月31日已出售给他人”,举报人提供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25〕鉴字第1486号),鉴定结果为重庆宏正飞帆科技有限公司登记注册时使用的公司首届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三份材料上的“陈伟健”署名字迹均与陈伟健提供的劳动合同等7份由本人签名的样本不是同一人书写。调查发现,涉案公司在设立登记时提供的房产资料实际产权人与注册登记房屋产权人一致,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税务局开设对公银行卡账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杨家坪支行694771106,经调取该中国民生银行对公账户信息,发现举报人与重庆宏正飞帆科技有限公司没有资金往来。该公司不在经营注册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华润二十四城1号11栋32-5#经营,且无法与该公司其他人员取得联系,无法调查经营主体其他人员、查询经营主体账册相关经营管理活动。

四、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提供的“重庆宏正飞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档案材料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情况;

第二组证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提交的情况说明、撤销登记表和承诺书以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来源情况;

第三组证据: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制作对举报人的《现场检查笔录》,重庆市九龙坡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情况说明》,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25〕鉴字第1486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九龙坡区税务局关于协助调查的回函,中国民生银行出具的中国民生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证明当事人提交虚假登记材料的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属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如下处理:撤销重庆宏正飞帆科技有限公司的设立〔监事(备案)、股东〕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周开洋、王建军   联系电话: 023-68158636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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