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6369XY/2025-00292 | [ 发文字号 ] | 渝九市监处听告字[2025]44号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11 | [ 发布日期 ] | 2025-11-11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6369XY/2025-00292 |
| [ 发文字号 ] | 渝九市监处听告字[2025]44号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5-11-11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11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重庆卡璐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卡璐建材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设立公司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重庆卡璐建材有限公司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过程中,向登记机关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肖鹏的身份证。肖鹏遗失身份证时未及时发现,于2015年1月9日在四川省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挂失补办了新的身份证。
2025年7月10日重庆市弘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图片第2页“法定代表人签字”处“肖鹏”署名字迹不是出自肖鹏笔迹;2、《房屋租赁合同》“签字”处“肖鹏”署名字迹不是出自肖鹏笔迹;3、《重庆卡璐建材有限公司首届股东会决议》)图片“全体股东签名或盖章”处“肖鹏”署名字迹不是出自肖鹏笔迹。
另查明,当事人设立登记资料中提供的产权证明,其住所显示为:九龙坡区兰美路752号附1幢1-6号,房屋所有权人为吴可,《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间是2014年8月10日。经九龙坡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该房屋已于2011年9月16日办理变更登记。即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该房屋业主已不是吴可。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虚假的住所产权证明文件,在未取得肖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肖鹏作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提交虚假材料取得了公司的设立登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和第十八条“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对利害关系人的工作及生活造成极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撤销重庆卡璐建材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钱鹏,梁棚程 联系电话:023-68178578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