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6369XY/2025-0013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6-16 | [ 发布日期 ] | 2025-06-16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6369XY/2025-0013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6-16 |
[ 成文日期 ] | 2025-06-16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重庆初之琳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初之琳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告知如下:
2024年3月8日,举报人向我局反映,你单位盗用其身份证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并登记成为该公司监事,利害关系人请求本局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撤销其公司的监事登记。
通过查阅你单位设立档案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协查,同时对你单位的相关人员开展询问调查。调查中举报人称,重庆初之琳商贸有限公司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设立的,其也不是该公司的监事。设立档案显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名琰。
在调查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人员未提出案件承办人员回避申请。
经查,你单位重庆初之琳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名琰,公司监事为举报人一人。公司登记住所为九龙坡区渝州路4号32-13号。你单位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于2020年7月6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因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被吊销。
2019年5月15日,举报人到重庆市公安局五里店派出所办理了身份证挂失。举报人于2020年9月9日补办的身份证信息与你单位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供的有效期限不一样以外,其他内容都是一致的。举报人本人对重庆初之琳商贸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并不知情,也从未委托过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注册登记。
2024年8月26日,经重庆市九龙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重庆市九龙坡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九龙坡区渝州路4号32-13号的登记簿权利人与你单位设立登记时提供的产权人不一致,证明你单位成立时向本局提交了虚假的房屋产权证明。
经我局向九龙坡区税务局发送协查函,请其协助查询重庆初之琳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对公账户的相关情况,你单位未在税务机关办理对公账户。
你单位由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对利害关系人的工作及生活造成极大影响,相关登记行为也无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构成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的规定,我局拟决定:撤销重庆初之琳商贸有限公司的监事登记事项。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蔡立中、陈璐瑶 联系电话:023-68963162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