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6369XY/2025-0006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4-02 | [ 发布日期 ] | 2025-04-02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6369XY/2025-0006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4-02 |
[ 成文日期 ] | 2025-04-02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九龙坡区校园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试行)》意见的公告
为鼓励社会公众主动参与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发挥社会共治作用,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渝市监发〔2022〕30号)规定,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工作实际,拟订了《九龙坡区校园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试行)》(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强化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及时消除“校园餐”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守师生饮食安全。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社会人士和广大市民于2025年5月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53号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编:400050;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反馈至指定邮箱:1416331615@qq.com;
三、联系电话:023-68786215
附件:《九龙坡区校园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
(试行)》(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日
九龙坡区校园食品安全
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强化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构建社会协同共治体系,鼓励公众依法参与监督,及时发现并消除“校园餐”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举报奖励范围
九龙坡区学校食堂、校园超市、学校食堂食材统一配送企业存在以下行为,经查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予以奖励: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超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五)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六)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七)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八)学校食堂采购、储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九)学校食堂、校园超市、学校食堂食材统一配送企业在设施设备配置使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场所卫生、加工操作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或隐患;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校园食品安全相关违法行为。
二、举报途径
投诉举报电话:12315。
三、举报奖励条件
(一)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2. 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区市场监管局掌握;
3. 举报内容经区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并完成行政处罚的,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同一事项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2. 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按同一事项进行举报奖励分配;
3. 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
4. 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学校负有食品安全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2. 涉及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3. 有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4. 举报人匿名举报或利用虚假姓名、联系方式举报,举报受理单位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
5.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四、举报奖励程序和标准
校园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程序和标准,按照《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渝市监发〔2022〕30号)执行,其奖励标准:有罚没款的行政处罚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奖励金额: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罚没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罚没款金额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罚没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至三级举报应当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1000元的奖励。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确定的奖励金额,不得突破该上限。
五、其他要求
(一)各单位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二)各单位应依法保护学校食堂、校园超市、学校食堂食材统一配送企业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或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