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6369XY/2025-0005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3-19 | [ 发布日期 ] | 2025-03-19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6369XY/2025-0005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3-19 |
[ 成文日期 ] | 2025-03-19 |
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 关于明确车用CNG气瓶使用要求的公告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车用CNG气瓶管理的公告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车用CNG气瓶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现将规范车用CNG气瓶管理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气瓶充装要求
气瓶充装站必须严格执行“三统一”原则,车辆加气前必须扫描电子标签验证气瓶信息,车用CNG气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充装:
1.未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
2.未粘贴气瓶电子标签或车、证、瓶(电子标签)信息不一致的;
3.气瓶超期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4.气瓶已报废的;
5.车辆过户但气瓶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变更的;
6.气瓶存在松动、泄漏等安全隐患的;
7.存在其他危及安全的情形的。
二、充装操作规范
气瓶充装时,需确保车辆熄火、乘客离场,严禁载客充装或者使用运输槽车直接加气。
三、气瓶报废与注销
气瓶达到使用年限或者经检验不合格,应当申请注销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破坏性处理和回收。
车辆报废后,气瓶应当一并作报废处理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破坏性处理和回收。
监督电话:023-12315,68783971,68786343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