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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56369XY/2025-0001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1-13 [ 发布日期 ] 2025-01-13
[ 索引号 ] 11500000MB156369XY/2025-0001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1-13
[ 成文日期 ] 2025-01-13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重庆佳联石化有限公司)


重庆佳联石化有限公司

你单位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19年5月17日,我局根据“DFSK”、“风光”和“东风双飞燕”三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及被许可使用人的投诉举报,对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西山村1组临7号的重庆佳联石化有限公司厂房内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了权利人举报的外包装纸箱及油桶上均有“DFSK”、“风光”和“东风双飞燕”(图形)注册商标标识的润滑油462桶,现场还有大量印有“DFSK”、“风光”和“东风双飞燕”注册商标标识的外包装纸箱、空桶以及标识贴若干。上述产品经商标权利人的委托人现场鉴定不是其生产(授权生产)或者提供,是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重庆佳联石化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所指的行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2019年5月17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并指定何黔、何鑫为本案承办人。同日,经本局负责人同意,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上述涉案财物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由于情况复杂,经本局负责人同意并告知当事人,决定将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至2019年7月16日。经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及相关调查,并收集到相关证据,该案已调查终结。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提出承办人员回避申请。

经查:“DFSK”商标是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1411871号,有效期限自2014年1月28日至2024年1月27日;“风光”商标是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2349662号,有效期限自2014年9月7日至2024年9月6日。上述2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4类):传动带防滑剂;工业用油;润滑脂;汽车燃料;汽油;齿轮油;柴油;矿物燃料;煤;电(截止)。“东风双飞燕”(图形)商标是东风汽车公司于1997年2月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940478号,核定使用商品(第4类):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剂(不包括燃料用油);液体、气体燃料和照明材料;固体燃料;工业用蜡;蜡烛、灯芯、扫尘粘合料、除尘粘结剂,除尘制剂,有效期限自1997年2月7日至2007年2月6日,经商标局批准续展有效期限至2027年2月6日。该图形商标注册人于2018年8月20日经商标局批准变更为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依法在第4类商品上享有“DFSK”、“风光”文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在第4类商品上享有“东风双飞燕”图形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现查明,当事人于2009年7月21日经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批准成立以来,一直在九龙坡区西山村4社从事润滑油调配及技术研发、销售的经营活动。从2018年12月起,当事人给为其介绍业务的人员购买了社保,并为其发放了工资,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2018年至2019年5月期间,由该人员在外招揽业务并提供印有“DFSK”、“风光”商标的纸包装箱和“东风双飞燕”图形商标的油桶,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安排现场生产负责人在其经营场所按照一定的配方用基础油调配润滑油,并灌装到标有“DFSK”、“风光”和“东风双飞燕”图形商标的油桶,对外销售。2019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存放的涉案商品进行了扣押,这批商品包括11桶风光变速器专用油GL SAE 75W/90,1桶风光专用油合成机油SM/CF 5W-30,261桶风光专用油SL 15W-40,126桶小康发动机专用机油SF 15W-40,2桶风光变速器专用油GL SAE 85W/90,61桶小康齿轮油GL-5 85-90,161个风光专用油SL SAE 15W-40包装纸箱,260个风光专用油5W-30 4LX4EA包装纸箱,383个风光变速器专用油GL-4 SAE 75W-90包装纸箱,1023个风光专用油合成机油SM/CF 5W-30包装纸箱,210个小康齿轮油GL-5 SEA 85W-90包装纸箱,237个风光专用油合成型汽油机油SM SAE 5W-30包装纸箱,244个小康专用机油SF SAE 15W-40包装纸箱,1个小康齿轮油85W-90包装桶,120个风光专用油合成机油SM/CF 5W-30包装桶,1736个金色大空桶,3360个黑色大空桶,4820个灰色大空桶,1664个黑色小空桶,1976个红色小空桶,4捆风光专用油全合成汽油机油SM 5W-30SK标识贴,1捆小康齿轮油GL-5 85W-90标识贴。

经执法人员对现场提取的送货单上标称原材料生产厂家(分别是:重庆银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重庆新宏畅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重庆市大渡口区宏畅包装厂)进行调查,上述单位均否认向当事人提供了标有“DFSK”、“风光”和“东风双飞燕”图形商标的原材料,当事人表示不清楚具体情况,未向本局提供上述涉案原材料的进货价格,故无法查清上述涉案原材料的货值金额。

被查获的成品润滑油的外包装上的文字及图形:详情如下:①品名:风光变速器专用油API GL-4,型号:SAE 75W/90,规格:1L,监制: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重庆现代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江津双福工业园区,服务热线:023-85557284,数量:11桶。②品名:风光专用油API SM/CF,型号:5W-30合成机油,规格:4L;产地:中国,监制: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区,服务热线:023-85557284,制造商:爱思开能源润滑油(天津)有限公司,地址: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一路47号,数量1桶;③品名:风光专用油API SL,型号:15W-40,规格:4L,监制: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重庆现代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区,服务热线:023-85557284,数量261桶;④品名:小康发动机专用机油,型号:SF 15W-40,规格:3L,监制: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区,服务热线:023-85557284,制造商:重庆现代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数量:126桶;⑤品名:风光变速器专用油API GL-4,型号:SAE 85W/90,规格:1L,监制: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重庆现代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区,服务热线:023-85557284,数量2桶;⑥品名:小康齿轮油,型号: GL-5 85-90,规格:3L,监制: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区,服务热线:023-85557284,制造商:重庆现代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数量61桶。

被查获的纸包装箱上的文字及图形:①标有“DFSK”商标的“风光专用油”外包装纸箱,正面印有“DFSK  超强耐磨 SL 风光专用油  适用于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高端车型  发动机用油”,侧面印有“DFSK  SAE 15W-40 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津双福工业园区  服务热线:023-85557284  传真:023-85557300  规格:4L*6”,数量:161个;②标有“DFSK”商标的“风光专用油”外包装纸箱, 正面印有“DFSK 风光专用油 专为涡轮增压和缸内直喷机型定制 5W-30 4LX4EA”,侧面印有“DFSK 风光专用油  SK产地:中国,监制: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区,服务热线:023-85557284,制造商:爱思开能源润滑油(天津)有限公司,地址: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一路47号”,数量:260个;③标有“DFSK”商标的“风光变速器专用油”外包装纸箱,正面印有“DFSK 风光变速器专用油  API GL-4 1L*12”,侧面印有“DFSK SAE 75W-90 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江津双福工业园区  服务热线:023-85557284,规格:1L*12”,数量383个;④标有“DFSK”商标的“风光专用油”外包装纸箱,正面印有“DFSK 风光专用油  SK  API SM/CF 适用于汽油发动机  4L*4EA 5W-30合成机油”,侧面印有“DFSK 风光专用油  SK  产地:中国,监制: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区,服务热线:023-85557284,制造商:爱思开能源润滑油(天津)有限公司,地址: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一路47号,API SM/CF 适用于汽油发动机  4L*4EA 5W-30合成机油”,数量1023个;⑤标有“DFSK”商标的“小康齿轮油”外包装纸箱,正面印有“DFSK 纯正部品 小康齿轮油  API GL-5 SEA 85W-90 6瓶装(3L/瓶)”,侧面印有“DFSK API GL-5 SEA 85W-90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江津双福工业园区,服务热线:023-85557284”,数量210个;⑥标有“DFSK”商标的“风光专用油”包装箱,正面印有“DFSK 风光专用油 API SM合成型汽油机油 净含量:4L”,侧面印有“DFSK 风光专用油 SAE 5W-30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江津双福工业园区,服务热线:023-85557284”,数量237个;⑦标有“DFSK”商标的“小康专用机油”包装箱,正面印有“DFSK  API SF SAE 15W-40 6瓶装(3L/瓶)”,侧面印有“DFSK  API SF SAE 15W-40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江津双福工业园区,服务热线:023-85557284”,数量244个。

被查获未使用的油桶及标识贴,详情如下:①贴有“小康齿轮油”标识贴的未使用的空桶,标识贴内容为品名:小康齿轮油 耐磨型,型号: 85W-90,规格:3L,监制: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区,服务热线:023-85557284,制造商:重庆现代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标识贴上印有“DFSK”注册商标,数量:1个;②贴有“风光专用油”标识贴的未使用的空桶,标识贴的品名:风光专用油, SK  API SM/CF  型号:5W-30合成机油,规格:4L;产地:中国,监制: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区,服务热线:023-85557284,制造商:爱思开能源润滑油(天津)有限公司,地址: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一路47号,标识贴上印有“DFSK”注册商标,数量:120个;③印有“东风双飞燕”图形商标,未贴标贴,未使用的大空桶,金色数量1736个,黑色数量3360个,灰色数量4820个;④印有“东风双飞燕”图形商标,未贴标贴,未使用的小空桶,黑色数量1664个,红色数量1976个;⑤未使用的印有“DFSK”注册商标标识,内容有“风光专用油  SK SM 5W-30 全合成汽油机油 ,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荣誉出品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区 服务热线:023-85557284”的产品标贴4捆;⑥未使用的印有“DFSK”注册商标标识,内容有“小康齿轮油  耐磨型  GL-5 85W-90 3L”的产品标识贴1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市局关于货值金额、非法经营额、违法所得认定原则和证据收集的指导意见》,由于当事人未按要求在期限内提供被扣押商品的拟销售价格,故本局采信商标权利人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提供的价格作为涉案产品的拟销售价格,分别是:小康专用机油SF 15W-40,单价54.8元/瓶;小康齿轮油85W-90,单价65.5元/瓶;风光变速器专用油GL SAE 75W/90,单价23.7元/瓶;风光变速器专用油GL SAE 85W/90,单价22元/瓶;小康发动机专用机油SL 15W-40,单价93.5元/瓶;风光专用油合成机油SM/CF 5W-30,单价125元/瓶。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按照上述单价计算,违法经营额为35733.5元,无违法所得。

本局认为,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在第4类商品上依法享有“DFSK”、“风光”、“东风双飞燕”(图形)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案查获的462桶润滑油(具体型号见扣押清单)经与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提供的正品照片进行比对发现,当事人制售的润滑油产品与商标权利人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在相同产品上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相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系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对外进行销售,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所指的侵权行为,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所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犯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后因法定代表人心脏疾病,一直在治疗调养,公司处于停止经营状态,无员工或其他负责人在处理工作,故在2019年—2024年期间未配合案件调查。鉴于当事人身体重大疾病以及经营困难等因素,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拟作如下处罚: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润滑油462桶,包装纸箱2524个,包装桶13677个,标识贴5捆(具体型号见扣押清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蒋逸峰、马啸       联系电话:  02368606366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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