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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56369XY/2024-0027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31 [ 发布日期 ] 2024-12-31
[ 索引号 ] 11500000MB156369XY/2024-0027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12-31
[ 成文日期 ] 2024-12-31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杨梓豪)


当事人:杨梓豪、男、汉族、现年33岁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北站路时速嘉园6栋204号

经营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附96、97号

2018年5月3日接上海索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请求书,称杨家坪商圈斌鑫购物广场AD正价店正在销售侵犯“阿迪达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接此请求书后,我局执法人员及时赶到被举报地:九龙坡区斌鑫购物广场96、97号门面,发现一销售“阿迪达斯”、“耐克”服装鞋帽的经营场所,进入该经营场所检查发现,该店系当事人于2018年4月初开始在此经营,主要销售“阿迪达斯”、“耐克”服装鞋帽,未办理营业执照。现场有待销售的带有“adidas”“”标识的服装100件、鞋42双,经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授权的上海索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属侵犯“adidas”“”注册商标专用权地商品。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142件/双涉嫌侵犯“阿迪达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18年5月3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在涉案商品扣押期间,当事人对现场鉴定人员认定的侵权商品提出异议,并提供出其供货方提供的商品已取得相关授权经销资质及销售发票和清单,证明其购进的是“阿迪达斯”产品,不构成侵权,要求对扣押的商品提请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18年5月30日,上海索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会同我局执法人员,从扣押的32个规格型号的商品中各抽取一件,交由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18年6月4日,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向我局出具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贵局于2018年5月3日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附96、97号,(当事人:杨梓豪)查获的标有“adidas”商标的服装(型号为:S19101)共4件,经抽样鉴定,确认是假冒阿迪达斯商标或侵犯阿迪达斯公司商标权的产品。现经我司验证作如下鉴定:1、这些产品不是阿迪达斯公司生产的产品;2、这些产品是假冒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查:“adidas”注册商标,系阿迪达斯-萨洛蒙有限公司于2004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登记注册,注册号:第3336263号,注册地址:德国.黑猎根拉赫.阿迪达斯勒街1-2号,注册有效期:2004年6月7日至2014年6月6日,核定商业商品(第25类)鞋;运动鞋;休闲鞋;足球鞋、足球靴;体操靴;跑鞋,爬山鞋;服装;裤子;短裤;上衣;运动衫;套衫;T恤衫;体操服;帽(商品截止)。2007年9月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 AG)。2014年4月2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6月7日至2024年6月6日。“”注册商标,系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 AG于2007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登记注册,注册号:第3921767号,注册地址:德国.黑猎根拉赫.阿迪达斯勒街1-2号,注册有效期:2007年3月28日至2017年3月27日,核定商业商品(第25类)服装;鞋;帽(商品截止)。2017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3月25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4月初,租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附96、97号(斌鑫购物广场)门面,在此从事“、Neike、耐克”、“adidas”“”服装鞋帽销售经营。现场查扣的142件/双含有“adidas”“”注册商标的商品中,经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附96、97号,(当事人:杨梓豪)查获的标有“adidas”商标的服装(型号为:S19101)共4件,经抽样鉴定,确认是假冒阿迪达斯商标或侵犯阿迪达斯公司商标权的产品。现经我司验证作如下鉴定:1、这些产品不是阿迪达斯公司生产的产品;2、这些产品是假冒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产品。4件型号为:S19101的拉链帽衫,商品价签上的标价为749元/件,货值金额2996元。认定其违法经营额为2996元。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提供出供货商购买该批商品的《购货合同》、发票、购货清单等相关资料,证明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经过购销渠道合法取得,但从其提供的资料中未能找到S19101的拉链帽衫的这个商品,因当事人失联,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4件型号为S19101的拉链帽衫是合法取得。

当事人在斌鑫购物广场96、97号门面从事“阿迪达斯”、“耐克”服装鞋帽经营,未办理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当事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投诉人的请求书,案源信息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

第三组证据: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向我局出具鉴定书,证明当事人经营阿迪达斯商品中有4件商品侵犯了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行为。

第四组证据: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相关资料,证明当事人的商品来源。

本局认为:商标权既是商标所有人辛勤积累的智力成果,也是创立信誉,保护信誉的一种手段,同时也是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主要标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该加强商标保护意识,既保护他人成果,也避免因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带来的法律后果。本案当事人在其待销售的阿迪达斯服装中,有4件服装系假冒阿迪达斯商标或侵犯阿迪达斯公司商标权的产品,虽未能取得当事人供述笔录,但其涉嫌销售侵犯“adidas”“”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当事人在斌鑫购物广场96、97号门面从事“阿迪达斯”、“耐克”服装鞋帽经营,未办理营业执照。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属无证无照经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幅度内予以处罚。本案调查中,我局查扣的142件涉嫌侵犯“adida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中,当事人就对这些产品构成侵权提出异议,后经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对32个规格型号这142件产品进行抽样鉴定,认定只有4件产品构成侵权。因当事人失联,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4件型号为S19101的拉链帽衫是合法取得。虽然从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中无法证明4件侵权商品来源,但从其扣押的142件/双产品仅仅只有4件侵权商品,从而可判定当事人无明显主管故意。且在被我局查获后,当事人在原经营场所已停止经营。鉴于当事人违法时间短,数量少,危害后果轻微,已停止经营。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和第二款第(三)项:“涉案财务或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当事人无证无照从事服装销售行为,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结合《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对当事人无证无照经营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减轻处罚:没收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拉链帽衫(型号:S19101)4件。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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