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6369XY/2024-00216 | [ 发文字号 ] | 渝九市监不罚告〔2024〕5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01 | [ 发布日期 ] | 2024-11-01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6369XY/2024-00216 |
[ 发文字号 ] | 渝九市监不罚告〔2024〕5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11-01 |
[ 成文日期 ] | 2024-11-01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李帅)
李帅: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19年6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在杨家坪步行街珠江路路口玻璃房经营有一家店铺招牌为“华言豆腐茶”的奶茶店,从事自制饮品奶茶的制作经营,经营场所约15平方米,有员工6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你(单位)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9年6月2日起在杨家坪步行街珠江路路口玻璃房从事自制饮品奶茶的制作经营,至2019年6月13日被本局查获,营业额共计40546元。你(单位)处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员工6人,均未取得健康证明。2019年8月30日,重庆市九龙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九龙坡规资限〔2019〕4569号),认定你(单位)的经营场所系违法建筑,并于2019年9月对该建筑强制拆除。
本局认为,你(单位)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你(单位)从事经营活动未进行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你(单位)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
鉴于你(单位)涉案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较短,因违法经营场所被强制拆除,违法行为已彻底终止,案件调查期间未收到对你(单位)的投诉举报或其他不良反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认识,确保守法经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俊柔、冯毓善 联系电话:023-68665512
联系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街道兴胜路66号5楼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