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6369XY/2023-00288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3-10-09 | [ 发布日期 ] | 2023-10-09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6369XY/2023-00288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3-10-09 |
| [ 成文日期 ] | 2023-10-09 |
《重庆市标准化条例》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重庆市标准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6章44条,包括总则、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监管与服务、法律责任、附则。其主要内容及特点:
一、理顺管理机制、以标准化引领创新发展
(一)明确政府职责,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二)明确市人民政府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市标准化重大改革和政策制定,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三)明确“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标准化管理机制,市、区县(自治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市、区(自治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区县(自治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区县(自治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四)建立激励制度,规定将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标准作为科技成果,纳入本市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奖范围;鼓励将标准制定成果作为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纳入职称评聘指标或者条件。
二、细化制定程序和要求、加强地方标准精细化管理
(一)细化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明确为满足本市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二)确立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法律地位,允许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
(三)细化标准制定的程序,对地方标准的立项、组织起草、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备案等环节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对社会团体、企业制定标准提出相关程序和要求。
(四)明确制定标准的禁止性行为,禁止在标准、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中规定应当由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容;禁止利用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三、推动标准实施、建立健全标准实施推进机制
(一)健全地方标准公开、解释、信息反馈、评估和复审制度,明确地方标准文本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免费向社会统一公开,强调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标准解释。
(二)明确社会团体、企业应当向社会承诺其发布的标准符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等规定,且真实合法;要求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产品或服务标准的相关信息并按照该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应当符合该标准的技术要求。
(三)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国家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促进标准实施;要求政府开展标准化公益宣传,并明确每年10月14日所在周为我市标准化宣传周。
四、加强监督管理、提升标准化服务水平
(一)明确由市、区县(自治县)标准化管理相关部门开展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可以通过发送警示函、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对社会团体、企业违反社会承诺制度发布标准的,纳入信用记录。
(二)明确市、区县(自治县)标准化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渠道,并依法处理;强调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优化标准化工作办事流程,提供便利的标准文献信息查询和信息咨询等公共服务。
(三)明确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方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实行统一规划、组建和管理;强化对标准化服务业的培育引导,推进标准化服务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