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6369XY/2025-00287 | [ 发文字号 ] | 渝九龙坡市监处罚〔2025〕778号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强制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27 | [ 发布日期 ] | 2025-11-10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6369XY/2025-00287 |
| [ 发文字号 ] | 渝九龙坡市监处罚〔2025〕778号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强制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5-11-10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27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九龙坡区三个一副食超市)
当事人:九龙坡区三个一副食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CHKRTB1F
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白彭路221号11幢1层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庆
2025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重庆市“民呼我为”政务咨询接到投诉,消费者称2025年8月30日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恒大林溪郡五组团南门东南50米的三个一超市购买了百草恋肉松面包,该商品生产日期:2025年5月1日,保质期:120天,至消费者购买时已过期。经调查,被投诉举报主体为黄庆经营的九龙坡区三个一副食超市,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白彭路221号11幢1层1-1。
2025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郭磊、殷燕来到该店现场检查,在该店货架上发现一款名为“百草恋轻咸肉松面包(肉松味)”的产品超过保质期待售,产品类型:调理面包,加工方式:热加工,产品标准代号:GB/T20981,生产商:江苏百香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堡街道新何社区四堡路与554乡道交叉口东100米,产地:江苏徐州,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2432038800301,食用方法:开袋即食,储存方法:请置于阴凉干燥处,避免阳光直射,生产日期:2025年5月1日,保质期:120天,该产品已于2025年8月28日过期,数量:0.24kg。经对比,与消费者投诉举报的为同一批次同一产品。
执法人员查看当事人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发现当事人于2025年5月30日向江津区甜蜜食品经营部购入了3kg“百草恋轻咸肉松面包(肉松味)”,购进价格为17.4元/kg,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向我局提交了该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该款“百草恋轻咸肉松面包(肉松味)”的出厂检验报告。当事人于2025年6月3日至2025年7月16日销售了2.347kg该产品,2025年8月30日销售了0.413kg,也就是消费者所投诉的这一单,销售价格为28元/kg,至2025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剩余0.24kg(已过期)在货架上待销售。
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百草恋轻咸肉松面包(肉松味)”进行了拍照,并依法予以扣押(渝九市监强制〔2025〕116号)。
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于2025年9月4日经本局领导批准立案,指定郭磊、殷燕负责调查取证工作。因案情复杂,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30日对超过保质期的“百草恋轻咸肉松面包(肉松味)”依法予以实施延期扣押强制措施(渝九市监延强〔2025〕116号)。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申请回避,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经查:上述“百草恋轻咸肉松面包(肉松味)”为当事人于2025年5月30日从江津区甜蜜食品经营部购进,购进了3kg,购进价格为:17.4元/kg,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向我局提交了该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该款“百草恋轻咸肉松面包(肉松味)”的出厂检验报告。
上述过期“百草恋轻咸肉松面包(肉松味)”的生产日期:2025年5月1日,保质期:120天,该产品已于2025年8月28日过期。当事人的销售记录显示,当事人于2025年6月3日至2025年7月16日该产品过期前销售了2.347kg,于2025年8月30日该产品过期后销售了0.413kg,也就是消费者所投诉的这一单,销售价格为28元/kg。至2025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剩余0.24kg在货架上待销售。
2025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确认当事人于2025年8月30日销售的0.413kg该款“百草恋轻咸肉松面包(肉松味)”(11.56元),也就是消费者所投诉的那一单,当事人未对消费者进行退款。
综上,本案货值金额,以当事人已销售的0.413kg过期“百草恋轻咸肉松面包(肉松味)”,以及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的当事人待销售的0.24kg过期“百草恋轻咸肉松面包(肉松味)”计算,为18.28元(0.413kg*28元/kg+0.24kg*28元/kg=18.28元),违法所得为11.56元(0.413kg*28元/kg=11.56元)。
以上违法事实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在本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开展调查时,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表示今后一定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安全要求,做到守法经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黄庆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本案的违法主体;
2、执法人员检查时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进货记录、销售记录、该款“百草恋轻咸肉松面包(肉松味)”的出厂检验报告、供货商江津区甜蜜食品经营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以及产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事实。
3、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等证据,证明自由裁量的合理性。
本局于2025年10月17日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九龙坡市监罚告(2025)77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
食品安全关乎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经营者者应当按照要求保证食品的安全。本案中,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及时进行整改,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
本案中,“百草恋轻咸肉松面包(肉松味)”的过期时间不足10日;当事人的销售记录显示当事人在该款“百草恋轻咸肉松面包(肉松味)”超过保质期后销售了0.413kg且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尚无证据显示造成了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行为被消费者投诉举报1次,造成轻微社会影响。前述三种情况属于《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分则“十三、食品安全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项编码M00100501违法行为持续情况、违法行为危害程度、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减轻等级中相对应的三个裁量因素,第四种情况属于M00100502社会影响程度从轻等级中相对应的裁量因素。
综上,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则第十八条第(一)项“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经分析比对,综合裁量,兼顾当事人特殊情况及实际经济承受能力的具体情况,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25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1.56元;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百草恋轻咸肉松面包(肉松味)”(生产日期:2025年5月1日,保质期:120天)0.24kg。
以上罚没款共计2511.56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重庆市财政局非税收收入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户名:重庆财政局,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本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