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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56369XY/2023-0018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28 [ 发布日期 ] 2023-07-05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孟敬霞)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九市监处罚〔2023〕359号

当事人:孟敬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XW4159M

经营者:孟敬霞

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真武宫村3社

经营范围:零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按许可证核定事项及期限从事经营]、日用品。

联系电话:***********

2023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真武宫村3社,孟敬霞经营的杂货店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店销售货架上有以下8种食品超过了保质期,1、品名:酸口话梅,生产日期:2022年2月23日,保质期12个月;2、品名:伊利草莓口味牛奶片,生产日期:2022年1月11日,保质期12个月;3、品名:绿提子,生产日期:2022年3月2日,保质期9个月;4、品名:算术山楂,生产日期:2022年3月2日,保质期12个月;5、品名:玩味族卤香鸡翅,生产日期:2022年5月14日,保质期200天;6、品名:阿胶枣,生产日期:2022年3月1日,保质期12个月;7、品名:蓝莓味益达口香糖,生产日期:2021年4月15日,保质期9个月;8、品名:绿箭口香糖,生产日期分别为2019年1月22日、2019年8月6日、2020年11月20日,保质期10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过期食品予以现场扣押。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23年4月17日经本局领导批准立案,指定陈琦萍、王林虎负责调查取证工作。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8种食品详细信息为:

1、品名:酸口话梅,规格:净含量102g,生产者名称:潮州市潮安区宏泰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潮州市潮安区庵埠文里崎桥新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744512100696,生产日期:2022年2月23日,保质期12个月,于2023年2月23日过期,共计1袋;

2、品名:伊利草莓口味牛奶片,规格:16g/板,生产企业:武汉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地址: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莲湖路35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542011850018,生产日期:2022年1月11日,保质期12个月,于2023年1月11日过期,共计8板;

3、品名:绿提子,规格:净含量80g,生产商:普宁市好日子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普宁市赤岗镇张厝寨工业区二排一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844528100122,生产日期:2022年3月2日,保质期9个月,于2022年12月2日过期,共计1袋;

4、品名:算术山楂,规格:净含量118g,生产者:广东西琪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揭西县金河镇金鲤开发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744522201586,生产日期:2022年3月2日,保质期12个月,于2023年3月2日过期,共计1袋;

5、品名:玩味族卤香鸡翅,规格:净含量120g,生产者:有友食品重庆制造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剑山路130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50022710592,生产日期:2022年5月14日,保质期200天,于2022年12月1日过期,共计1袋;

6、品名:阿胶枣,规格:净含量250g,生产商:沧州旭源枣业有限公司,地址:沧州崔尔庄镇东村,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713092100412,生产日期:2022年3月1日,保质期12个月,于2023年3月1日过期,共计1袋;

7、品名:蓝莓味益达口香糖,规格:净含量13.5g,生产商:玛氏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友谊路111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44011601116,生产日期:2021年4月15日,生产批号:20210415B3,保质期9个月,于2022年1月15日过期,共计10袋;

8、品名:绿箭口香糖,规格:净含量15g、5片装,生产商:玛氏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友谊路111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44011601116,共计5袋(其中1袋生产日期为2019年1月22日,生产批号:19012230T,保质期10个月,于2019年11月22日过期;2袋生产日期为2019年8月6日,生产批号:19080639T,保质期10个月,于2020年6月6日过期;2袋生产日期为2020年11月20日,生产批号:20201120EB,保质期10个月,于2021年9月20日过期)。

上述涉案食品,酸口话梅销售价4元/袋,1袋货值金额4元;伊利草莓口味牛奶片销售价2元/板,8板货值金额16元;绿提子销售价4.5元/袋,1袋货值金额4.5元;算术山楂销售价3元/袋,1袋货值金额3元;玩味族卤香鸡翅销售价16元/袋,1袋货值金额16元;阿胶枣销售价5元/袋,1袋货值金额5元;蓝莓味益达口香糖销售价2元/袋,10袋货值金额20元;绿箭口香糖销售价1.5元/袋,5袋货值金额7.5元。共计货值金额合计76元。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无法证实当事人有销售过期的上述食品,故认定无违法所得。

上述涉案食品,当事人均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认定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的事实;2.执法人员检查时的现场笔录、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照片、现场检查照片,本局制作的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本局于2023年6月15日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九市监罚告〔2023〕29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食品安全关乎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要求保证食品的安全。本案中,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未收集进货票据,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本案涉案财物货值金额较少,仅为76元,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涉案财物数量、金额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的减轻处罚条件。

同时,违法行为尚无证据显示造成了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案件调查过程中,本局未收到涉及当事的相关消费投诉举报,无社会影响。上述情况属于《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三、食品安全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项编码M00100501减轻等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无社会影响”中对应的裁量因素。

综上,经分析比对,综合裁量,兼顾当事人实际经济承受能力的具体情况,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7000元;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8种食品:1、品名:酸口话梅(生产日期:2022年2月23日,保质期12个月)共1袋;2、品名:伊利草莓口味牛奶片(生产日期:2022年1月11日,保质期12个月)共8袋;3、品名:绿提子(生产日期:2022年3月2日,保质期9个月)共1袋;4、品名:算术山楂(生产日期:2022年3月2日,保质期12个月)共1袋;5、品名:玩味族卤香鸡翅(生产日期:2022年5月14日,保质期200天)共1袋;6、品名:阿胶枣(生产日期:2022年3月1日,保质期12个月)共1袋;7、品名:蓝莓味益达口香糖(生产日期:2021年4月15日,保质期9个月)共10袋;8、品名:绿箭口香糖(生产日期分别为2019年1月22日、2019年8月6日、2020年11月20日,保质期10个月)共5袋。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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