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6369XY/2025-00083 | [ 发文字号 ] | 渝九龙坡市监处罚〔2025〕534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4-22 | [ 发布日期 ] | 2025-04-22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6369XY/2025-00083 |
[ 发文字号 ] | 渝九龙坡市监处罚〔2025〕534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4-22 |
[ 成文日期 ] | 2025-04-22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九龙坡区海泉生活超市)
当事人:九龙坡区海泉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CXTJK149
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铜陶北路113号2幢(自编号附2号)(自主承诺)
身份证号码:500106************
联系电话:158********
联系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龙荫小区43号3单元5-4
2025年2月27日,有消费者通过12315投诉当日19时31分在九龙坡区海泉生活超市购买的“渝媳妇香卤鸡翅”已过期,消费者提供的证据中产品图片上标注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12日,未见标注保质期。2025年3月6日,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渝媳妇香卤鸡翅”这款食品。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货柜上摆放着其他过期食品,产品的具体情况如下:品名:“小熊软糖拼盘”,净含量:60克,产品类型:混合胶型凝胶糖果,产品标准号:GB17399,生产者:广东鑫翌科技有限公司(分装),地址:潮州市凤泉湖高新区中山(潮州)产业转移园径南分园地块编号为JN02-10-2厂房,食品生产许可证:SC11344516600048,电话:0768-2806668,产地:广东省潮州市,食用方法:开袋即食,贮藏方法:请置于阴凉干燥处,避免阳光直射,生产日期:2024年1月2日,保质期:12个月。该产品已于2025年1月1日过期,数量:2盒,销售价格:6元/盒。
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小熊软糖拼盘”进行了拍照,并依法予以扣押。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申请回避,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经查:上述过期“渝媳妇香卤鸡翅”系当事人于2024年5月21日从重庆零十通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12日,保质期为9个月,于2025年2月11日过期,购进数量:5袋,购进价格:8元/袋,销售价格:10元/袋。经核查当事人销售台账,发现该生产批次为2024年5月12日的“渝媳妇香卤鸡翅”,当事人在2024年6月3日-2024年8月5日共有4袋销售记录,销售时均未过期;当事人在2025年2月27日有1袋销售记录(消费者所投诉的那一单),销售时已过期。故我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了1袋过期“渝媳妇香卤鸡翅”。
上述过期“小熊软糖拼盘”系当事人于2024年5月21日从重庆零十通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2日,保质期为12个月,购进数量:5盒,购进价格:4元/盒,销售价格:6元/盒。经核查当事人销售记录,发现该生产批次为2024年1月2日的“小熊软糖拼盘”,当事人在2024年5月30日-2024年6月1日共有3盒销售记录,销售时均未过期。该产品于2025年1月1日过期后,剩余2盒在店内待销售。
综上,本案货值金额,以当事人销售的1袋过期“渝媳妇香卤鸡翅”和待销售的2盒过期“小熊软糖拼盘”计算,为22元(10元/袋*1袋+6元/盒*2盒=22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0元(10元/袋*1袋=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备案回执复印件、经营者万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本案的违法主体;
2、执法人员检查时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消费者投诉单及附件,当事人提供的进货记录、销售记录、当事人供货商重庆零十通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备案回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以及产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事实。
3、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等证据,证明自由裁量的合理性。
本局于2025年4月8日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九龙坡市监罚告〔2025〕53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
食品安全关乎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要求保证食品的安全。本案中,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及时进行整改,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
本案中,“渝媳妇香卤鸡翅”的过期时间在10 日以上不足 1 个月,“小熊软糖拼盘”的过期时间在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涉案食品过期后有销售,货值金额22元;违法行为尚无证据显示造成了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行为被消费者投诉举报1次,造成轻微社会影响。前述第一种情况属于《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十三、食品安全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项编码M00100503违法行为持续情况一般等级中对应的裁量因素,第二、三种情况均属于M00100501违法行为危害程度、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减轻等级中相对应的两个裁量因素,第四种情况属于M00100502社会影响程度从轻等级中对应的裁量因素。
综上,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则第十八条第(一)项“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经分析比对,综合裁量,兼顾当事人特殊情况及实际经济承受能力的具体情况,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25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0元;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小熊软糖拼盘”(生产日期:2024年1月2日,保质期:12个月)2盒。
以上罚没款共计251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重庆市财政局非税收收入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户名:重庆财政局,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本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