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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6369XY/2021-0035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9-18 | [ 发布日期 ] | 2021-09-18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按照抽检监测(转移地方) 2021年总局专项计划有关要求,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于2021年5月31日,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6栋负一层76号对冯爱华销售的豇豆(抽样单编号为:GC21500000650200126,购进日期:2021年5月31日,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进行抽样检验。2021年6月24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A21SZ02030),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九龙坡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25日向冯爱华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该抽检批次“白酒”系从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毛线沟蔬菜批发市场38号冯老师蔬菜批发购进,有进货票据。该批次豇豆共计购进7.5公斤,抽检当日已全部销售完毕。本案货值金额为50元,违法所得20元。该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二)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25日对冯爱华经营不合格食品豇豆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冯爱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涉案财物和违法所得较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