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 >检查结果及后处置

[ 索引号 ] 11500000MB156369XY/2021-0034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按照抽检监测(转移地方) 2021年总局专项计划有关要求,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于2021531日,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6号负1-28号对刘艳销售的白酒(抽样单编号为:GC21500000650200128,购进日期:2021527日,规格型号:计量称重 52%vol)进行抽样检验。2021611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 A21SZ0202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 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标签明示值》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九龙坡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618日向刘艳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该抽检批次“白酒”系从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巴福镇石马村3社的重庆小井湾酒业有限公司购进的,有酒类流通随附单。该批次白酒共计购进42L,用于销售的为40L,被监督抽检2L,店内剩余38L未销售,该“白酒”进价为7.6/L,零售价为16/L,因监督抽检支付了购样费,故本案货值金额为640元,违法所得16.8元。该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二)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621日对刘艳经营不合格食品白酒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刘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于罚款和免于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但依法没收不合格的产品“白酒”。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