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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懂《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一、《条例》出台背景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应有之义。2016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提出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公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了制度抓手。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发布了修订后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2022年,修改后的反垄断法明确国家要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这些制度对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要看到,有的政策措施在起草时未按照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如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奖励补贴等方面对经营者尤其是民营企业进行隐性的歧视性差别对待,“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等现象较为突出。《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5章,共27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审查范围、工作原则和职责划分等要素。
第二章“审查标准”。明确了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审查经营行为四方面审查标准和例外规定适用情形。
第三章“审查机制”。明确了审查主体、审查程序等工作要求,建立重大政策措施会同审查等工作机制。
第四章“监督保障”。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举报处理、督查、约谈等监督保障机制,明确了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规定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条例》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三、《条例》重点条文
《条例》充分总结前期制度发展实践经验,坚决破除各种隐性壁垒,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标准、机制、监督保障等作出全面系统规定,进一步增强了制度的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一)审查范围。《条例》系2021年《细则》的上位法规范立法,进一步拓展了审查范围,明确“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这就对全部的政策措施进行了全面覆盖,以保证从立法源头上加强规范约束。
(二)审查标准。《条例》实质性地界定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积极目标,建立了涵盖经营主体生命全周期、经营全链条的审查标准体系,如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保障机会平等,在商品要素流动方面保障进出自由,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方面保障待遇公平,在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方面保障经营自主等等。
1.市场准入退出方面
《条例》第八条规定“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即: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违法违规给予奖励补贴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对企业注销、破产、挂牌转让、搬迁转移等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退出障碍。
制定政策措施时,力求避免出现限制竞争的敏感词语,比如:本地、本区、注册、纳税,优先、扶持,龙头、名录以及企业具体名称等;采取平台企业与引进企业签订协议方式,避免政府通过合同来限制企业外迁,也可通过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降低企业成本、提供法律帮扶和司法保护等,以提升企业的满意度和归属感,从而留住更多的企业。
2.商品自由流动方面
《条例》第九条规定“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即:不得以技术要求、检验标准、专营专卖、审批许可、备案登记等设置条件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本地商品、要素输出;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的规模、方式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址、模式等进行限制;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招标投标、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制定政策措施时,力求避免不必要的限制条件、设置门槛、提高标准,防止区别对待不同所有制、地域、组织形式或业绩、荣誉、信用等级限制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对标对表落实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将行政行为放在公平竞争,统一大市场、“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实质性经济公平的价值目标下加以审查。
3.生产经营成本方面
《条例》第十条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即: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未依法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不得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非税收入等减免或返还;不能以地域、性质、规模、成绩、信用等设置条件,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在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获取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或者减免、缓征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
对非特定经营者采取奖励、补助、优惠时,需释明奖补非差异化、非选择性或存在其他合理性、必要性,增加奖补政策的透明性,坚持标准公开、程序透明、动态开放原则。可从资本招商、场景化招商、赋能招商发力,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吸引优质企业入驻,也可采用数字化招商、专业化招商、回归营商环境提升本质来吸引企业投资。
4.生产经营行为方面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即: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组织、主导或引导经营者合并、收购、集中或达成垄断协议;对不属于本级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商品、服务制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制定公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统一执行价、参考价。
企业整合属于经营者集中,属于企业自主行为,应按规定申报实行反垄断审查,行政部门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组织、主导或引导其实施垄断行为。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不得超标准、低于标准、延迟收费或提前收费,更不得越权定价,比如:主城区路内停车收费定价权在市级定价部门,非主城区县需市级定价部门授权;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定价权在经营者,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采取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三)审查机制。《条例》规定,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如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按照“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初审,并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审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确保严格把关、提高审查质量。
(四)刚性约束。《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建立督查、抽查、约谈、问责和考核等约束机制。《条例》明确国务院定期对公平竞争审查有关工作情况开展督查,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公开举报受理方式并及时作出处理,明确界定了约谈等处置措施和违犯《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具备了法律救济和问责机制,提高了制度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内容。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官网公布全国首起因公平竞争审查被行政问责的典型案例:湖南省怀化市住建局党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给予燃气办前主任钟某党内警告处分,燃气办现主任张某被免职。
四、我区贯彻落实措施建议
我区实施制度8年来,建立了举报投诉制度、督查考核制度、第三方评估制度、会审规则、约谈机制,累计审查新增政策措施561件、清理存量文件3210件,修订废止违反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24件,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加大宣贯力度。开展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服务月等活动,推动党校将公平竞争政策和法律制度作为干部教育培训重要内容。深化公平竞争法律和政策进机关、进党校、进企业、进协会“四进”宣传倡导。
(二)完善审查制度。进一步修订《九龙坡区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规定》,优化会审工作流程,逐步开展会审工作;健全《九龙坡区公平竞争审查约谈指引》,按程序开展约谈和核查工作。调整公平竞争审查区级联席会议制度,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力量和工作经费,强化审查制度机制保障。
(三)加强审查清理。强化事前预防和事后监管,积极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在线审查工作,持续开展年度督查和重点抽查,深入开展第三方评估和定期评估。进一步落实政策制定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审查新增的政策措施,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持续动态清理存量政策措施,确保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应废尽废、应改尽改”。
(四)开展重点监管。重点查处医药、公用事业、日用消费品等领域的违法行为;结合正在开展的民生领域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聚焦重点民生领域,深入摸排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件线索,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曝光典型案例,发挥震慑警示作用,坚决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