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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秘密,这些知识要知道
(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月第一弹)
商业秘密保护基础知识
第一问:你知道商业秘密的含义吗?
答:在我国,尚没有专门法对商业秘密进行定义,也就是还没有所谓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商业秘密法”。
但是,对于什么是商业秘密,有法律作出了规定。其定义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即:“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二问:你认为商业秘密跟我们有关系吗?
答:当然有关系了!不仅仅是“高大上”的机构才有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就在我们身边。
只要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并且,除商业秘密持有人,被许可使用人也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
第三问:你知道商业秘密有哪些主要特点吗?
答:商业秘密有三个主要特点:
——非公知性:不为公众所知悉;
——价值性:具有(包括潜在的)商业价值;
——保密措施:权利人采取了相关保护措施。
小贴士:具体而言,以上三个属性是指:
(一)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得。
(二)该信息具有商业价值,能够给经营者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三)其他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商业信息。
第四问:你知道商业秘密都涉及哪些信息或者内容吗?
答:商业秘密主要有两类,也就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来说:
——与产品研发相关的技术信息,包括:产品配方;生产加工技术、图纸;关键环节控制技术;研发过程中的试验数据;产品的改进或更新换代方案等。
——与产品或原材料价格及购销渠道、营销策略有关的经营信息,包括:产品的研发、生产成本信息;主要原材料采购渠道及价格信息;竞标方案;客户的联系方式、需求、交易习惯及潜在的交易动向;拟定中的营销策略,拟投入使用的产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信息等。
小贴士:
——商业秘密不限于以上内容哟!只要符合非公知性、价值性,并且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的相关商业信息均可以主张是商业秘密!
——如果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可能涉及更多的技术信息;如果是以提供附加值、优质服务获利的企业,商业秘密可能更多的是经营信息。
第五问:那到这里,你知道怎样才能合法获得商业秘密吗?
答: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合法取得商业秘密:
——原始取得: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自主研发”啦!一般是单位或个人自主研发取得、或者通过“反向工程”破解等手段实现。但是需要保留好研发过程材料哦!
——继受取得: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受让取得,或被许可等方式合法取得,包括商业秘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情形。
小贴士:
(一)原始取得的情形可通过研发立项、记录文件、试验数据、技术成果验收备案文件等证明商业秘密的形成及归属。
(二)继受取得的情形可通过商业秘密交易转让合同或授权使用许可协议等材料证明商业秘密的归属或使用权利。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商业秘密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保护和侵权预防
第六问:企业应当怎样保护商业秘密?
答:企业保护商业秘密,不仅要好好地“守”、还要防止错误地“攻”,也就是说,要通过保护自身商业秘密保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同时还应当防止无意中或者被相关方连带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而承担侵权责任。
企业有必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和做法,而不能东一榔头、西一棒槌,或者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地临时抱佛脚。
总体来说,企业进行商业秘密保护需要保证部门和人员的双重到位,还需要在涉及商业活动的各环节对商业秘密进行识别、定级、管理,并且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商业秘密保护水平。
小贴士:
经营者应及时组织商业秘密的评定工作,对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进行分析,遴选出涉密信息,并结合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管理特点、责任岗位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水平。
第七问: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应从哪里着手?
答: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要防患于未然!从信息的细微处、从职员的就职时就已经开始了!具体而言,要做好四方面因素的把控:
——涉密人员管理;
——涉密信息管理;
——涉密区域管理;
——涉密活动管理。
注意:以上这些方面是互相联系的,在实际管理中应当灵活联系。
第八问:涉密人员管理具体应当怎样操作?
答:人员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中之重,凡事“以人为本”,商业秘密保护和管理这事儿也不例外!进行涉密人员管理包括以下环节:
1)入职管理:
第一步:涉密人员识别和定级(根据岗位和工作内容);
第二步:进行相应管理,分别包括:
——全员管理:应对所有新员工进行背景调查,宜重点调查涉密岗位员工;
——宣培管理:做好商业秘密保护相关知识、要求和制度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法律文书签订: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密协议管理(即应与承担保密义务的员工签订适宜的保密协议),二是侵权规避管理(即为避免连带侵权责任,必要时应要求员工做出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承诺)。
2)履职管理:承担保密义务的员工均应按照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要求做好本岗位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3)离职管理:
——离职检查:即进行涉密检查后方能办理离职手续;
——竞业禁止管理:必要时可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负有较高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4)合作相关方管理:
——防止对方侵犯自身商业秘密;
——防止对方侵犯第三方商业秘密,连带自身;
——防止合作中的陷阱,被恶意诉讼。
小贴士:
经营者与域外主体进行商务合作时,对于对方要求签订保密协议、为其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况,应当认真查验核对由对方出具、翻译的保密协议内容。对于其中的格式条款、霸王条款应当进行沟通、协商,尤其应当注意出现纠纷时所选用的准据法、仲裁所在地或仲裁主体,防止对方恶意诉讼。
第九问:涉密信息管理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涉密信息管理一般包括文件资料管理、电子信息管理、其他涉密载体管理等,其中:
1)文件资料管理。一般需要注意:
——标识管理(如:在文件资料上注明密级、保护期等醒目标注);
——权限管理(如:实行登记管理,限定涉密信息知悉范围,按照权限使用);
——档案管理(如:宜以发文形式公布涉密文件,专人负责归档或销毁;复制复印件与原件的保密期限、级别相同,涉密资料加锁存放);
还有信息的流转管理等等。
2)电子信息管理。一般要做到安全管理、权限管理、口令管理、存储管理、提醒管理和流传管理等工作。
3)其他涉密载体管理。
总之,应由特定部门、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对存储涉密信息的各类存储设备和载体进行管理,必要时实行编号替代措施,未经保密部门审批不得以拍摄、测绘、仿造等手段提取其信息;跨区域转移、送外维修、送外使用时均应经保密部门审批,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如拆除涉密存储设备、部件。
商业秘密维权知识
第十问:你知道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都有哪些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了规定,主要有四种违法方式: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上述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
小贴士:
虽然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但是刑法中也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条款,因此根据共同犯罪、分别处罚的原则,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也是应当被禁止的!
第十一问:商业秘密被侵权后能采取哪些途径进行维权呢?
答:商业秘密保护首先应当注意的还是预防哦!但是如果企业发现被侵权应当积极采取合法措施进行维权,可视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不同救济措施:
——协商调解:经营者与侵权人双方本着真实自愿的原则协商、或委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调解;
——仲裁保护:可就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申请劳动仲裁或商事仲裁;
——行政保护:经营者的商业秘密被他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可以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司法保护: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刑事保护:被侵权行为符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经营者或权利人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某些特殊行业例如我们的军工、航天、芯片等重要产业而言,这些企事业单位拥有的机密往往不仅仅是机构的商业秘密,还兼有国家秘密的属性。该类涉密信息被侵权或存在被侵权的风险时,应当第一时间向国家安全部门、保密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二问:如果企业被侵权了,你知道打起官司来平时保留的哪些证据能利于胜诉吗?
答:企业经营管理事务繁杂、千头万绪,平时积累证据材料时应当明白哪些是关键证据及时对相关证据进行固定,才能更好地有的放矢、高效管理。这里就为大家整理了几类证据:
——能够证明被侵权信息属于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的证据,包括经营者已采取的保密措施、该信息的商业价值及非公知性;
——该商业秘密与侵权人掌握信息的实质性重合的证据;
——能够证明侵权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该信息的证据,或者在信息实质性相似的基础上能够证明对方接触该商业秘密的间接证据链;
——商业秘密被侵权后的损失及与侵权行为间因果关系的证据。
被侵权后掌握以上证据就能大概率提升诉讼中的胜算哦!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您所在的机构或者您是通过自主研发、合法受让或被许可、反向工程破解以及善意取得的商业秘密,应当保留相关证据以规避被恶意诉讼的损失。
——在合作开发、委托加工等活动中,应保留相关合同、协议,以便在相关方侵犯第三方商业秘密时,提供必要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三问:学到这里,你是否还有些不明白或者不确定应当怎么办呢?
答:如果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后还是不太明白商业秘密的保护办法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寻求帮助:
——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取得联系;
——与产业园设有的法律或知产服务站取得联系;
——涉及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同一性、损害赔偿额等证明时,可寻求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科技查新、鉴定评估等专业服务。
商业秘密保护相关问题
第十四问:你认为出于保护企业利益的目的,是否可以无限制地对离职员工使用竞业禁止协议呢?
答:不可以哦!以下情况均可能导致竞业禁止协议无效:
——与不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签订相关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未就约定事项达成合意;
——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金,或以劳动报酬作为离职后补偿金;
——关联公司限定不明确或无合理的条件设置;
——竞业禁止期超过法定期限;
——约定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应当根据企业自身需要与员工平等自愿签订相关协议,并根据需要依据竞业禁止协议及时维权或将其解除。
第十五问:你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仅限于损害赔偿吗?
答:不是哦!侵犯商业秘密也可能触犯刑法!《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所以应当避免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问:如果您还需要对商业秘密及其保护方法了解更多,您知道有哪些法律法规或者文件资料可以参考,有哪些机会可以集中了解吗?
答: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和竞争激烈的今天,加强对商业秘密这一特殊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的保护,是经营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工作。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外,还可以多多关注最高检、最高法、各部位的相关文件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等了解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动向。
同时,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于2024年6月开展“第二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服务月”活动,在此期间可关注市场监管部门官网和微信公众号等网站和账户,获取集中普法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