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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3-07 | [ 发布日期 ] | 2023-03-07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特种设备风险隐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特种设备风险隐患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市监发〔2022〕110号
各区县局,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重庆市特种设备风险隐患管理办法》已经市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特种设备风险隐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特种设备风险隐患管理工作,构建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防止特种设备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19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特种设备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特种设备风险隐患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不断推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属地政府统一领导、监管部门依法履职、检验机构技术支撑、行业协会自律服务、社会公众监督参与的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推进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工作制度化、信息化、标准化,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提升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和重大影响事件发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种设备风险,是指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性的组合。
本办法所称风险源是指特种设备风险的来源,包括特种设备(本体、部件、部位)以及特种设备相关作业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是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风险管控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行为;或者因其它因素导致在特种设备使用中存在可能引发事故的设备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和环境上的缺陷等。
第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风险隐患管理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培训制度,合理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开展特种设备风险隐患管理,有效履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风险隐患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对特种设备风险隐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其他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对管辖区域内的特种设备风险隐患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排查使用单位存在的特种设备风险隐患,督促及时整改,并对严重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跟踪督办。
第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检测活动。对检验检测中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报告当地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
第九条 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要争取当地政府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要积极参与特种设备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有关监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风险识别、管控措施制定、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公众依法举报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风险隐患管理工作应纳入市、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第二章 特种设备风险管控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具体情况和工艺特点确定风险源。当特种设备参数发生变化、经改造及重大修理、工艺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当重新确定风险源。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建立的风险源清单,逐一开展风险辨识,明确风险事件和后果。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辨识出的风险逐一采用风险矩阵分析法进行风险评价,确定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风险按照从高到低应划分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4种颜色标示。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对确定风险等级的风险源进行有效控制,确保风险降低到可接受范围。若风险不能接受时,则采取措施对风险进一步控制,直至风险下降到可接受范围。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控制措施缺失或者失效形成隐患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重新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进行风险辨识和风险评价,并据风险等级制定隐患整改方案。
第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应当指导、监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风险隐患管理工作。根据不同设备、不同环节、不同区域的风险特点,结合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推进特种设备按设备类别、使用场所、应用行业等开展分类监管,突出差异化监管措施。
对风险等级为低风险的特种设备,要充分发挥使用单位履行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的自觉性,依靠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安全管理。
对风险等级为一般风险的特种设备,要适时开展监督抽查,指导使用单位采取合理措施,推动特种设备向低风险降低。
对风险等级为较大风险的特种设备,要将其列入动态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要指导使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等级。
对风险等级为重大风险的特种设备,要立即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加强隐患整改,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等级,并向市市场监管局、区县政府、安委会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所在乡镇(街道)政府书面报告和通报存在的风险隐患。
第三章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各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要求,组织排查特种设备隐患。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隐患排查的途径包括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自查、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组织的常规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证后监督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开展的检验检测活动、群众举报、使用单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组(社区)报告、新闻媒体披露等。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按严重程度分为严重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3个级别。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按产生的直接原因分为管理类隐患、人员类隐患、设备类隐患、环境类隐患4个类别。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隐患按条进行统计,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和环境上的缺陷存在的每一个违反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情形为一条隐患,分别登记在设备本体、管理主体和作业人员名下。
第二十四条 对检查发现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对发现的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应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2号)要求实行督办。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查出的隐患,应当在重庆市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平台上逐条进行登记,建立隐患台帐,实现隐患排查、登记、治理、销号的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组织治理。
对于较大事故隐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治理。
对于严重事故隐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严重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相关设备停止使用;对一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八条 隐患整治资金由存在隐患的单位负责筹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渝质监发〔2015〕117号)、《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质监发〔2015〕1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