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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1-0018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日期 ] 2021-09-08

江津质量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江津质量奖评审员管理办法、江津质量奖评审监督员管理办法

江津质量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江津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确保江津质量奖评选工作科学、公平、公开、公正,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江津质量奖评选对象为在江津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且在江津区内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经区政府批准,可适时将建筑业和服务业企业纳入评选范围。

第三条  江津质量奖评选活动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和程序进行,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

第四条  江津质量奖评选不向被评选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五条  江津质量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区政府办公室联系质量工作的副主任、区人力社保局局长、江津质监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经信委、区科委、区商务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统计局、区信访办、区国税局、区地税局、江津工商分局、江津质监局、江津食药监分局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评选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评选工作结束后自行解散评选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江津质量奖评选活动,决定和处理江津质量奖评选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评审结果,向区政府上报江津质量奖推荐企业名单。

第六条 江津质量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江津质监局,办公室主任由江津质监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江津质监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负责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修)订江津质量奖评选工作相关规范;

(二)负责编制评选江津质量奖工作计划;

(三)负责评审员、监督员的聘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评审员、监督员人才库,组建江津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和江津质量奖评审监督委员会;

(四)负责组织实施江津质量奖申报、评审工作,向评选委员会报告江津质量奖评选工作情况和拟奖候选企业名单;

(五)监督获奖企业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等先进管理模式;

(六)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七)完成评选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组建评审委员会,负责江津质量奖的评审工作,评选工作结束后自行解散。主要职责:

(一)负责江津质量奖的资料评审、企业答辩、现场评审工作;

(二)撰写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的评审报告;

(三)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评审结果;

(四)对江津质量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度江津质量奖申报企业的行业情况,从评审员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员组建若干个评审组,每个评审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

(一)评审组组长职责:

1.负责编制评审计划,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

2.监督管理本评审组评审员的工作纪律、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及保密情况,对评审质量负责;

3.负责评审过程的组织、协调和控制,形成评审结论;

4.组织撰写并按时报送评审报告及相关资料等。

(二)评审员职责:

1.按照评审组组长的分工,全面、细致、准确地完成交办的评审工作,做好评审记录;

2.严格遵守评审计划,服从评审组长的安排和调度;

3.遵守评审员行为规范,严格工作纪律,保守秘密,确保工作质量。

第九条  组建评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评选结束后自行解散。主要职责:

(一)监督江津质量奖推荐、评选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二)向评选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三)向评选委员会报告投诉、举报、调查等处理结果;

(四)对江津质量奖评审监督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和行业协会主要职责:

(一)培育、指导本行政区域(行业)内企业争创江津质量奖;

(二)核实本行政区域(行业)内江津质量管理奖申报企业的申报条件;

(三)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申报条件和要求

第十一条  申报江津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质量等政策,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持续实施追求卓越绩效的经营管理模式,质量改进和管理创新成效显著;

(三)主导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水平,企业技术水平、新产品研发能力、节能减排及经营结果处于本市本区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近3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一般亡人事故,且未被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五)近3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责任事故或一般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六)近3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责任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在国家或省级监督抽查中产品没有严重质量问题未出现2批次以上不合格;

(七)近3未发生偷税、恶意欠税、欠缴社会保险费等重大违法行为;

(八)近3未发生欠缴土地出让金、政府性规费,或拖欠土地租金、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况

(九)近3未发生因企业责任,员工(民工)2次及以上非正常上访的情况

(十评选委员会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列情况之一的,在资料评审基础得分成绩基础上减分

(一)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被处罚1次的扣5分,同一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2次的扣10分;企业因环境违法行为,企业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被移送公安行政拘留一次的扣10分。此项减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二)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行政处罚,被处罚1次的扣5分,同一安全违法行为被处罚2次的扣10分。此项减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三)因企业责任,出现员工(民工)1次非正常上访的扣5分。此项减分最高不超过10分;

(四)企业产品质量被质量监督部门抽查出现1批次产品不合格的扣5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江津质量奖:

(一)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二)参加各类荣誉评选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三)被撤销江津质量奖未满3年的;

(四)有效期内的江津质量奖的获奖企业;

(五)有效期内的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含提名奖)的获奖企业。

第十四条  江津质量奖申报材料为申报表、组织简介、卓越绩效自我评价报告和证实性材料等。申报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报材料应先提交企业所在镇街(园区)、区级相关部门等签署推荐意见,再报请江津质监局审核;

(二)组织简介应参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附录B撰写,字数在3000字以内;

(三)自我评价报告应参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撰写,字数在60000字以内;

(四)证实性材料按照当年度江津质量奖评选活动的通知要求提供。

第十五条  江津质量奖申报材料相关证明须由区级相关主管部门出具。

第四章评选标准和程序

第十六条  评选标准。

江津质量奖评选参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19579)国家标准进行,评价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七个方面。标准总分为1000分,具体要求和分值为:

(一)领导(100分)

评价企业高层领导在价值观、发展方向、目标、对顾客及其他相关方的关注,激励员工创新和学习等方面的作为,以及企业的治理和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二)战略(80分)

评价企业的战略目标和战略规划的制定、部署及其进展情况。

(三)顾客与市场(90分)

评价企业确定顾客和市场的需求、期望和偏好,建立顾客关系的方法;确定影响赢得、保持顾客,并使顾客满意、忠诚的关键因素的方法。

(四)资源(120分)

评价企业高层领导为确保战略规划和目标的实现,为价值创造过程和支持过程所配置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及其他的财务、基础设施、相关方关系、技术、信息等。

(五)过程管理(110分)

评价企业价值创造过程和支持过程等管理的主要方面。

(六)测量、分析与改进(100分)

评价企业选择、收集、分析和管理数据、信息和知识的方法,充分和灵活使用数据、信息和知识,改进企业绩效。

(七)经营结果(400分)

评价企业在主要经营方面的绩效和改进,包括顾客满意程度、产品和服务的绩效、市场绩效、财务绩效、人力资源绩效、运行绩效以及企业的治理和社会责任绩效。

第十七条  江津质量奖的评选程序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执行。

(一)发布信息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每届在区级媒体、江津质监局公众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江津质量奖申报通知,公布本年度江津质量奖申报条件、截止日期及相关要求。

(二)企业申报

凡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均可提出申报,并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

(三)资料评审

资料评审采用集中封闭的方式,由3名评审员分独立评审和合议评审两个步骤进行。独立评审由评审员分别参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逐条评分,提交独立评审原始记录;资料评审结束后,各评审组组长组织本组成员进行合议评审,统一评审意见,形成资料评审报告。

资料评审基础得分在400分及以上(含400分)的申报企业,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公布,通知企业做好答辩和现场评审的准备;资料评审基础得分在400分以下的申报企业,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向申报企业反馈评审报告,同时抄送推荐单位。

(四)企业答辩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企业答辩,答辩组由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邀请1-2名经济、管理、技术专家作为点评顾问,但不打分。答辩人为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程序:

1.陈述。答辩人对本企业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情况进行简要陈述。

2.提问。评审员根据企业卓越绩效自我评价报告和答辩人陈述提出问题,答辩人现场回答。

3.点评。点评顾问对答辩人陈述的管理情况进行点评,提出改进建议。

4.评分。评审员参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对答辩情况进行评分,总分为100分。

(五)现场评审

1.现场评审按照评选标准要求进行,一般安排2-5天。

2.现场评审的主要程序为召开预备会、召开首次会议、现场查看、分工实施评审、召开座谈会、补充查阅、形成评审结论、召开末次会议、撰写评审报告等。

3.现场评审过程中,当评审员发现被评审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与自评报告有严重不符或弄虚作假的情况时,立即停止对该企业的现场评审,并将有关情况汇报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取消该企业的评选资格。

4.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评审组长会议,由各评审组长分别汇报现场评审情况,统一评审结果。

5.现场评审得分400分以上(含400分)进入江津质量奖综合评选环节。

(六)综合评选

1.计算得分。以资料评审最后得分和现场评审得分为依据,计算企业评审得分。资料评审基础得分扣除减分分值为资料评审最后得分。其中,资料评审最后得分占20%,现场评审得分占80%。

2.综合得分。评审得分加答辩得分为该企业的综合得分,综合得分在400分以上(含400分)的企业按排名前5家为拟奖候选企业,不足5家,则将综合得分在400分以上(含400分)的企业全部列为拟奖候选企业;若当年度所有申报企业的综合得分均低于400分,则该年度奖项空缺。

(七)社会公示

1.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将拟奖候选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绩效在区级主要媒体公示。

2.公示时间为7天。

3.公示期间,若有公众对拟奖候选企业提出投诉、举报或异议,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若情况属实,取消该企业的评奖资格;若情况不属实,则继续保留该企业的评奖资格。

4.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合格的企业,提交评选委员会审议。

(八)评选委员会审议

1.评选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评选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到会成员单位数应超过三分之二。

2.会议主要听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年度江津质量奖评选工作的报告,审议并确定江津质量奖推荐企业名单。

3.评选委员会将江津质量奖推荐企业名单上报区政府。

(九)区政府审批

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江津质量奖推荐企业名单后,报请区长签署,区政府发文予以公布。

(十)颁奖表彰

区政府召开表彰大会,由区长为获奖企业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应成为质量的真诚倡导者,将争创江津质量奖的历程、感悟、经验等形成书面材料,供本区企业共享,宣传和推广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等先进管理模式,每年严格参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的要求开展自我评价,持续改进管理和绩效,在每年6月底前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上年度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江津质量奖荣誉的企业,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告,取消其申请资格;已获奖励的,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区政府审批后,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申报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区相关主管部门通报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经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核实,评选委员会审议,取消其申请资格: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一般亡人事故,或被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责任事故或一般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责任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在国家或我市监督抽查中产品严重质量问题出现2批次以上不合格;

(四发生偷税、恶意欠税、欠缴社会保险费等重大违法行为;

(五发生欠缴土地出让金、政府性规费,或拖欠土地租金、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发生因企业责任,员工(民工)2次及以上非正常上访的

第二十三条 已获奖企业发生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六种情况之一的,由区相关主管部门通报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经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核实,评选委员会审议,报请区政府审批后,撤销其江津质量奖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和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政府部门为申报企业的虚假数据和材料出具证明,为企业骗取江津质量奖提供方便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参与江津质量奖评选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选过程中如有违规、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江津质量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津质量奖评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津质量奖评审人员的管理,提高评审人员素质,建设权威、公正、专业、高效的评审专家队伍,根据《江津质量奖管理办法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津质量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审员实施统一培训、考试、聘任等管理。

第三条  评审人员的工作接受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的考核和评价。

第二章评审员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国家质量、经济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高级技术职称;

(三)接受过企业管理、质量管理、营销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的系统培训,掌握现代管理的理论、方法和技术,熟悉ISO9000、ISO14000、ISO18000及TS16949等标准,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有较强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具有五年以上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或管理咨询工作经历,有较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五)熟练掌握评审方法和技巧(可通过培训获得),有敏锐的观察力和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善于与他人沟通,有独立工作能力;

(六)年龄在35-6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

(七)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五条  申请评审员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津质量奖评审员申请书》,应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所在单位人事、纪检部门签署推荐意见;

(二)相关证明材料:

1.本科以上学历、文凭复印件;

2.专业技术职称复印件;

3.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后,进行评审员的培训和考试,经考试合格收录入评审员专家人才库。

第七条  根据江津质量奖申报企业的行业情况,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从评审员库中抽取相应专业的人员,聘为当年度的评审员,从事相应行业申报企业的评审工作。新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须在国家级、省(市)级质量管理奖评审员的带领下从事评审工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审员应予回避:

(一)在被评单位任职、兼职、咨询或持有股份以及与被评单位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

(二)因有效投诉或违法违纪待处理的;

(三)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情况的。

第九条  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组长对评审质量和结果负责。

第十条  评审组组长必须具备国家级或省(市)级质量管理奖评审员资格。

第三章答辩专家

第十一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邀请经济学、管理学及政府部门的专家担任企业答辩环节的评委,为企业答辩提供经营管理的权威点评和答辩顾问。

第十二条  答辩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研究生学历,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经济学、管理学专业研究或管理工作5年以上;

(三)精通专业知识,属于相关领域的权威。

第十三条 答辩专家不作为评审组成员,不参与答辩打分。

第四章评审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评审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服务经济建设大局。

(二)严格遵循江津质量奖的评奖宗旨、目标和质量要求,自觉维护江津质量奖的公正性、权威性、严肃性和科学性,主动宣传推广江津质量奖

(三)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以独立身份开展评审,不接受或谋取任何利益,排除任何个人或企业对自身评审专业性、公正性的影响和干预。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的要求,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对评审的质量和结论负责。在现场评审过程中,评审员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并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五)认真学习,努力实践,掌握江津质量奖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不断提高评审技能,确保评审工作质量。

(六)具有较高的职业操守,严格维护所有申报企业的权益,不传播危及评审公正性的错误或误导信息,尊重被评审企业的风土人情、文化及价值观。

(七)保守秘密,不与评审无关的任何人讨论被评审企业任何信息,不备份、保存被评审企业任何资料,不私自更改和使用被评审企业的任何信息,不向被评审企业泄露评审组内部任何情况。

(八)在评审结束之前,非特定程序或未经许可,不得私自与被评审企业交流有关评审方面的信息或进行估分;

(九)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评审之机吃、拿、卡、要、报,评审结束后三年内不在被评审企业任职、兼职、咨询、持有股份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

(十)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江津质量奖评审人员良好形象。

第十五条  评审人员应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对违反行为规范要求情节较轻的,由评选委员会给予警告或撤销其评审资格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纪委监察委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津质量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编号: ________________

江津质量奖评审员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推荐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       

江津质量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江津质量奖评审员申报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照片(一寸

免冠近照)

工作单位及部门


职务


技术职称


健康状况


通讯地址


邮编


e-mail


电话


传真


手机


本科毕业院校

专业及时间


学位


研究生毕业院

校专业及时间


学位


有何执业资格


是否是国家级或省(市)级质量奖评审员

□是□否;    □国家级,□省(市)级


所在单位纪检部门推荐意见


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推荐意见


所在单位推荐意见(签章)


申请人个人声明

本人保证申请书填写内容及所附材料属实。本人已充分了解并愿意遵守江津质量奖评审员行为规范;本人承诺将认真对待任何有关个人行为而发生的投诉,接受江津质量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验证本人提供的所有信息。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江津质量奖评审员行为规范

(一)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服务经济建设大局。

(二)严格遵循江津质量奖的评奖宗旨、目标和质量要求,自觉维护江津质量奖的公正性、权威性、严肃性和科学性,主动宣传推广江津质量奖

(三)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以独立身份开展评审,不接受或谋取任何利益,排除任何个人或企业对自身评审专业性、公正性的影响和干预。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的要求,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对评审的质量和结论负责。在现场评审过程中,评审员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并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五)认真学习,努力实践,掌握江津质量奖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不断提高评审技能,确保评审工作质量。

(六)具有较高的职业操守,严格维护所有申报企业的权益,不传播危及评审公正性的错误或误导信息,尊重被评审企业的风土人情、文化及价值观。

(七)保守秘密,不与评审无关的任何人讨论被评审企业任何信息,不备份、保存被评审企业任何资料,不私自更改和使用被评审企业的任何信息,不向被评审企业泄露评审组内部任何情况。

(八)在评审结束之前,非特定程序或未经许可,不得私自与被评审企业交流有关评审方面的信息或进行估分。

(九)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评审之机吃、拿、卡、要、报,评审结束后三年内不在被评审企业任职、兼职、咨询、持有股份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

(十)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江津质量奖评审人员良好形象。

  

江津质量奖评审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津质量奖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确保评选工作科学、公平、公开、公正,根据《江津质量奖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评审监督员为具体从事对江津质量奖评选过程进行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  江津质量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建江津质量奖评审监督委员会,其成员不少于5名。监督委员会主任由江津质监局纪检组长担任,其他成员从评选委员会成员单位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四条  评审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江津质量奖推荐、评选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二)向评选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三)向评选委员会报告投诉、举报、调查等处理结果;

(四)对江津质量奖评审监督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条  评审监督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评审工作结束,评审监督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六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评审监督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二章评审监督员的行为规范

第七条  严格遵循江津质量奖的评奖宗旨、目标和质量要求,自觉维护江津质量奖的公正性、权威性、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八条  严格维护所有申报组织的权益,为被评审方保密,不得传播危及评奖公正性的错误或误导信息,对评审信息严格保密。

第九条  评审监督员在当年监督工作结束后三年内不得与申报组织建立雇佣或咨询关系。

第十条  评审监督员在监督工作中应当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得有吃、拿、卡、要的行为;不得故意刁难评审组人员和妨碍评审组的正常评审。

第十一条  进行现场评审监督时,要尊重被评审组织的风土人情、文化及价值观。

第十二条 在评审监督期间,监督组成员应团结协作,共同完成评审监督任务。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津质量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部门解读:

《江津质量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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