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3950/2021-01634 | [ 发文字号 ] | 渝市监发〔2021〕25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市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3-31 | [ 发布日期 ] | 2021-04-09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行为,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贮存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督促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2020年第1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对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贮存服务提供者)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全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的备案管理工作。
区县市场监管局具体承担辖区内贮存服务提供者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其贮存场所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备案,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贮存服务提供者有多个贮存场所的,应当分别申请备案。
第五条 备案信息包括贮存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贮存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冷藏冷冻库名称、贮存能力、贮存品种、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 贮存服务提供者首次申请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重庆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表》(见附件1);
(二)冷藏冷冻贮存场所布局图;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冷藏冷冻食品贮存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委托他人办理备案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 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的区县市场监管局申请备案变更。申请备案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备案凭证;
(二)重庆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表(附件1);
(三)备案变更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贮存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贮存服务的,应于停止贮存服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的区县市场监管局申请注销备案。备案注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备案凭证;
(二)重庆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注销表(附件3);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 区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备案申请资料后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当场发放《重庆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采集)凭证》(附件2)。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齐的全部资料。资料齐备后再按要求申请备案。
第十条 经备案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由原备案的区县市场监管局直接注销或撤销备案:
(一)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或备案的贮存场所不再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活动的予以注销备案;
(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证的,或不再符合备案要求且拒不改正仍然从事储存服务的予以撤销备案;
(三)依法应当注销或撤销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备案凭证变更后原则上备案号不变,贮存场所发生变化不在原备案区县市场监管局辖区的除外。被注销或撤销的备案号作废。本备案办法生效以前已登记的备案凭证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区县市场监管局应当自完成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在市市场监管局或当地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第十三条 区县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将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的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区县市场监管局应当对贮存服务提供者实施动态管理,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鼓励贮存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时主动做出食品安全自我承诺,依法诚信经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食品生产者、食品销售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商场超市、生鲜电商等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自用或用于出租冷库参照贮存服务提供者主动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重庆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表
2.重庆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凭证
3.重庆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注销表
4.贮存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承诺书
附件1
重庆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表
经营者名称:
经营者类别:□贮存服务提供者 □食品生产者 □食品销售者
□餐饮服务提供者者 □商场超市 □生鲜电商
序号 |
备案(信息采集)内容 | |
1 |
冷库名称 |
|
2 |
地址 |
|
3 |
贮存能力/面积 |
()吨/ 平方米 |
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
|
6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7 |
冷藏冷冻库性质 |
☐自有产权☐租赁使用☐其他 |
8 |
联系人姓名 |
|
9 |
联系人联系电话 |
|
10 |
贮存品种 |
☐食用农产品☐进口食用农产品 ☐预包装食品☐进口预包装食品 ☐散装食品☐其它 |
11 |
备案(信息采集)性质 |
☐首次备案(信息采集)☐变更备案(信息采集) |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市场监管局经办人: 办理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重庆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采集)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等有关规定,对你单位/个人予以备案(信息采集),相关信息如下。
备案(信息采集)号:渝(区县简称)食贮〔备案年份〕第XXXX号
经营者名称:
贮存场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冷藏冷冻库名称:
贮存品种:
贮存能力与面积:
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
注意:申请变更信息、停止提供贮存服务、注销信息的,请于变更、停止贮存业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本凭证等有关材料到相应市场监管局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附件3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注销表
项目 |
内容 |
经营者名称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
|
冷藏冷冻库名称 |
|
原备案(信息采集)号 |
|
注销申请人姓名 |
|
注销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
|
注销申请日期 |
区县市场监管局经办人: 办理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贮存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承诺书
为了确保冷库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证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保证冷库食品的卫生与安全。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三、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冷库进出货台账,做到账面和实际情况相符。严格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证照资质证明、食品合格证明以及肉品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四、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检查冷库贮存环境和温度,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冷藏冷冻食品。保证冷库不存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产品;不存放患有传染病的畜禽肉及其制品;不存放国家明令禁止食用的动物产品。
五、在备案或报送信息中不弄虚作假、隐瞒相关情况,对提供的备案(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提供虚假资料。
六、我单位自愿接受监管部门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人):XXXXX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