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质量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区委第十四届四次全会和区政府工作报告精神,更系统、更有效地实施江津品牌与质量提升计划,根据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工业品牌发展激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发〔2017〕3号)要求,江津质监局参照《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充分吸收借鉴周边区县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起草了《江津质量奖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2018年2月5日,江津质监局向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了意见,修订了《江津质量奖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2018年4月9日,副区长刘晟主持召开了评选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四大园区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根据各部门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江津质量奖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从2013年起,渝北、涪陵等区县相继开展了区县长质量奖的评选,出台了相应奖励政策。重庆市质监局也明确提出,今后市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优先从区县质量奖获奖企业中推荐。设置并开展区县质量奖评选,逐渐成为各地区开展品牌建设、促进质量提升的重要抓手。截至目前,全市38个区县中,已有23个区县设立了区县长质量奖,其中:主城的有渝北、九龙坡、沙坪坝等3个区县;渝西片区有涪陵、江津、合川、大足、铜梁、潼南、荣昌、南川、万盛等9个区县;渝东北片区有开州、垫江、忠县、奉节、城口、巫溪等6个区县;渝东南片区有黔江、武隆、石柱、酉阳、彭水等5个区县。
二、文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2.《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八条 建立产品质量奖励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和为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3.《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8〕35号,2018年7月12日) 建立健全市、区(县)两级政府质量奖励制度,设立市、区(县)两级政府质量奖,制定完善政府质量奖励政策,对质量、标准、品牌建设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补贴。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2017年9月5日) 完善国家质量激励政策,继续开展国家质量奖评选表彰,树立质量标杆,弘扬质量先进。加大对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在金融、信贷、项目投资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建立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和个人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长效宣传推广机制,形成中国特色质量管理模式和体系。
三、基本框架和核心内容
(一)基本框架
《管理办法》共六章,分为总则、组织机构、申报和评选、奖励、管理和监督、附则,共二十五条。
(二)核心内容
1.总则部分。明确了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主办单位是区人民政府,周期为两年一评,表彰名额每届不超过5个企业。第二,评选对象为在江津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且在江津区内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经区政府批准,可适时将建筑业和服务业企业纳入评选范围。第三,江津质量奖是区政府授予在质量发展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的最高荣誉奖。
2.组织机构部分。明确了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江津质量奖评选委员会和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的组成及职责。即:“区政府成立江津质量奖评选委员会,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江津质量奖评选工作,审定并向区政府推荐拟奖励企业名单。评选委员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区政府办公室联系质量工作的副主任、区人力社保局局长、区质监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区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评选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评选工作结束后自行解散。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质监局,承担评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区质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江津质量奖的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组成和职责。即:“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人员组成江津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和江津质量奖评审监督委员会,具体开展江津质量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自行解散。”第三,各镇街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有关行业协会的职责。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有关行业协会分别负责培育、指导和推荐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的企业争创江津质量奖,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3.申报和评选部分。明确了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企业申报必须满足的五个前提条件。即:“(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质量政策,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二)持续实施追求卓越绩效的经营管理模式,质量改进和管理创新成效显著;(三)主导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水平,企业技术水平、新产品研发能力、节能减排及经营结果处于我区同行业领先地位;(四)近3年未发生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在国家或市级监督抽查中,产品没有严重质量问题; (五)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模范履行社会责任,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第二,申报企业必须提交的书面材料。即:“(一)申报表;(二)卓越绩效自我评价报告;(三)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属地镇街、园区出具的证明材料。”第三,评选的依据和内容。即:“严格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GB/T19580)的评价要求,对企业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以及经营结果等7个方面进行评价。评价标准分值及具体方法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GB/Z19579)。获奖企业的得分分值在江津质量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第四,评选程序包括的10个环节。即:“发布信息、企业申报、资料评审、企业答辩、现场评审、综合评选、社会公示、评选委员会审定、区政府审批、颁奖表彰等10个环节。”
4.奖励部分。明确了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区政府向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其申报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和中国质量奖。第二,区级产业发展基金、技改项目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获奖企业,区政府各部门为获奖企业提供绿色通道服务。第三,江津质量奖评定费用和奖金纳入区财政预算。
5.管理和监督部分。明确了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获奖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即:“获奖企业应制定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力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理念、新方法,总结出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获奖企业有义务向区内其他企业交流质量提升、技术创新、品牌建设取得的成功经验,带动全区质量总体水平提升。”第二,江津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3年后可再次申报。第三,获奖企业被撤销荣誉的四种情况。即:“(一)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江津质量奖的;(二)在国家或市级监督抽查中,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三)企业发生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四)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第四,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被追究责任的情况。即:“政府有关部门为申报企业的虚假数据和材料出具证明,为企业骗取奖励提供方便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参与江津质量奖评选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选过程中如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附则部分。明确了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评审员管理办法、评审监督员管理办法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第二,评选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