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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42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政协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8-25 [ 发布日期 ] 2025-08-25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42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政协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8-25
[ 成文日期 ] 2025-08-25

江津市监函〔2025〕11号关于区政协第十七届五次会议第174号提案的复函

工商联界别委员活动小组

你们提出的《关于规范律服务市场的建议》(区政协第十七届五次会议174号)收悉。经与区司法局共同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 工作开展情况

去年以来,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司法局联合开展了法律咨询服务类经营主体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扎实部署专项整治

1.印发方案。我局联合区司法局印发了《关于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类经营主体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江津市监202428号)以核准登记事项、虚假宣传、发布虚假广告、不正当价格行为,冒充律师名义、与律师事务所相互串联、采用串通欺骗等方式接揽业务等为重点整治内容,开展为期1个月的专项治理。

2.专题研判。由两局分管负责人2召集14重点市场监管所(分局)、司法所负责人进行会议专题研判,分析当前法律咨询类经营主体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风险以及有效开展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搜集汇总是否存在1231512345等平台交办的投诉举报线索,聚力探讨本建议办理措施。

3.组建专班。采取“市场监管+司法行政”协同联动机制,组建检查专班2组,包含司法、价格、广告、不正当竞争等业务骨干20人,针对划定的存在投诉举报或实地排查时可能存在问题的重点检查对象和一般检查对象6+41”类不同经营主体分别开展监督检查,实现检查一户,检查多项的效果。

(二)多元细化措施,着力规范市场行为

1.建立台帐,纳入清单化管理。通过经营主体登记信息查询系统,对辖区名称中含有“法律咨询”字样的经营主体进行筛查,共计47户,逐一登记在册,建立江津区法律咨询服务类经营主体目录,并抄送区司法局,进行联动式清单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2.宣传教育,促进行业自律。坚持执法推动普法双管齐下的原则,印发广告合规发布指引等50余册,联合区司法局开展入户行政指导25、集中宣传培训1次,解答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问题5个,引导经营主体自觉、主动地规范经营活动。同时,区司法局在社会层面广泛宣传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https://credit.acla.org.cn/)的查询运用,通过提升群众辨别律师真伪的意识,来形成强有力的社会监督。

3.联合执法,形成高压态势。检查法律咨询服务类经营主体47户,检查覆盖率100%,排查问题线索12条,主要涉及律师事务所勾结、串联,广告、价格、主体登记等问题,立案查处2,向相关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司法行政部移送线索2条,现场责令整改8条,列入异常经营名录1户,主动注销或变更名称的经营主体3户。

(三)探索长效机制,促进行业合规发展

1.建立齐抓共管协作机制。同区司法局建立协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联动执法等工作措施。一是不定期交流涉法律咨询类经营主体投诉举报,深挖线索隐匿的违法违规行为,重大线索可采取联合执法方式开展处置;二是结合实际对辖区注册登记的法律咨询服务类经营主体进行联合抽查,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整治高压态势,起到整治一个、震慑一批、规范一行的目的。

2.营造良性法律服务环境。通过营造良性、健康的法律服务环境,引导、督促各类法律服务相关经营主体规范经营活动。一是引导律师、律师事务所诚信执业,严禁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相互串联,或以法律咨询公司名义接受委托并收费后,转交案件至合作律师私自承办等行为,坚决防止形成无序、恶性的不正当竞争局面二是优化法律援助服务机制,惠民生·办实事为主题,推出便民利民新举措。推动减证便民全面贯彻落实经济状况告知承诺制,进一步简化法律援助申请手续提速服务流程实现当日受理、当日审查、当日指派为特殊、困难群体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三是通过高频法规宣教等形式,强化法律咨询经营主体责任意识,树立守法经营、合规经营的从业理念,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法律咨询服务类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问题。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按照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文件精神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表述,法律咨询服务属该一般经营项目,未设置许可和备案事项,经营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即可开展活动。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不得擅自设置经营主体市场准入门槛。

(二)关于法律咨询服务类经营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问题。

2004519国务院下发《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且司法部同时废止了3联同原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有关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明确有关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措施,拟商原国家工商总局另行规定。201996,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明确规定“对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2024年,司法部会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法律咨询类经营主体监管问题开展了专项调研,但至今也未出台相关规定,也导致了法律咨询服务经营主体的事后监管存在主管部门不清,监管责任不明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区市场监管、司法部门加大法律咨询公司的经营范围的宣传,法律咨询公司只能提供法律咨询,不能从事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认清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咨询公司本质区别,防止群众上当受骗。

(二)强化行业主体监管。区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法律咨询类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和广告、价格、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区司法局加强辖区内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教育引导,要求各律师事务所依法依规诚信执业,杜绝出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相互串联、采用串通欺骗等方式损害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或以法律咨询公司名义接受委托和收取费用,再将案件转交给合作的律师私自承办的情形发生。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区市场监管部门、区司法部门在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法律咨询服务类经营主体问题投诉举报渠道,对收到的线索及时予以处置。

此答复函已经付吉局长审签。对以上你们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区政协提案委

  

附件:承诺事项列表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7

(联系人:熊中云联系电话:023-47519318

附件

承诺事项列表

序号

承诺事项具体内容

(分项列出)

承诺落实时间

责任单位

1

对存在的问题律所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已落实

区司法局

2

对辖区部分法律咨询经营主体集中培训。

已落实

江津区市场监管局

3

对法律咨询经营主体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置。

已落实

江津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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