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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4-0045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政协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02 [ 发布日期 ] 2024-09-02

江津市监函〔2024〕24号关于区政协十七届三次会议第316号提案的复函

吴沁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我区药品零售价格的建议)》(第316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大力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药品价格乱象的建议。

(一)及时安排部署。结合医疗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江津区医疗机构违规乱收费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成立工作专班,主要领导负责,下设四个专项工作组,分别落实工作要求,开展督导检查。

(二)严格明码标价。督促药品经营主体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管理规定》(2022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56号令),销售药品时在醒目位置通过标签、电子屏等方式准确标明药品的品名、价格、计量单位等信息,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

(三)强化提醒告诫229日,我局联合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集中约谈区中心医院等6区级医疗机构,就价格收费、过度医疗、医保基金报销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同时我局制作了《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行为提醒告诫书》,要求各药品经营主体认真对照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四)完善内部监管。督促公立医疗机构设立了专班专人管理价格和收费工作,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明确了负责内部价格管理工作的部门,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在财务科下设立价格管理岗位,明确价格管理职责。要求医疗机构及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并按要求对外公示,同时严格落实费用清单制度,以多种形式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等费用清单,并在患者需要时提供打印服务。

(五)加强监督检查。组织对药品经营主体开展全面检查,加强对药品经营主体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超标准收费、公立医疗机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公立医疗机构违反零差率销售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截至520日,查办药品经营主体价格收费类案件8件,已办结5件。

二、关于研究出台相关政策,加快推进医改政策落地的建议。

(一)我局担负价格监督和检查职责,并非价格政策制定部门。目前,非公立医疗机构、零售药房销售药品拥有自主定价权,参与市场竞争。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921号)求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规范药品采购、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国家政策对零售药房销售药品没有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零售药房拥有对所销售药品的自主定价权,这是鼓励市场公平竞争的政府行为。各零售药房由于进货渠道、场地租金、人工费用等因素影响,同一药品在网上与线下销售的价格有差异,同一药品在不同销售区域、不同零售药房销售的价格有差异属于正常现象。

(三)区医保局已联合我局、区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围绕规范采购行为、规范销售价格管理、加强综合监管三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零售药房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三、关于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大力宣传力争家喻户晓的建议。

(一)我局每年定期组织开展12315投诉举报日”、“药品安全宣传月”等集中宣传活动,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要求各零售药房张贴了药品投诉举报电话,群众可拨打1231512345投诉举报热线举报违法线索,也可就近到辖区市场监管所投诉。

(二)2022328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渝市监发〔202230号),激励群众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提供线索,我局明确执法支队负责落实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此答复函已经付吉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区政协提案委。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20

(联系人:陈杰联系电话:1778390266747519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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