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6-00258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22 | [ 发布日期 ] | 2026-06-22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6-00258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6-22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22 |
关于规范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各肉制品生产经营单位:
为持续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进一步推进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整治,督促肉制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肉制品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结合江津区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现对规范江津区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配齐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与培训。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贮存运输、出厂检验、销售溯源等全流程管控,确保来源可溯、去向可追、风险可控。
二、严把畜禽肉采购查验关口
1. 严禁采购、使用、经营无合法来源、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证物不符的猪牛羊等畜禽肉及制品。
2.采购时必须查验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进口肉品需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3.严禁采购、贮存、加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腐败变质、过期或感官异常的畜禽肉,严禁使用回收肉品、不合格边角料加工肉制品。
三、规范生产加工行为
1.严格按照标准与核准工艺生产,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2.严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严禁以鸭肉、猪肉等冒充牛羊肉,严禁调理肉冒充原切肉、纯肉销售。
3.生产场所、设备、流程须符合卫生规范,严防交叉污染;未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得上市销售。
4.严禁无证无照生产加工肉制品,严禁在出租屋、民房等非法场所私自加工。
四、规范经营销售与餐饮使用
1. 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履行索证索票义务。
2.须在显著位置公示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禁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
3.预包装肉制品标签真实完整,不得虚假标注、伪造日期、冒用厂名厂址;散装肉制品须标明品名、产地、日期、保质期、经营者信息。
4.冷藏冷冻肉品须按规定温度贮存运输(冷藏0-4℃、冷冻-18℃以下),防止变质。
5.餐饮单位严禁使用来源不明、不合格肉品,生熟分开、烧熟煮透,规范使用添加剂,严禁采购、贮存、违规使用亚硝酸盐;严禁采购食用来源不明、污染物超标、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原料肉,采购以其它畜禽肉冒充牛(羊、驴)肉制品;严禁以低价肉制品冒充高价肉制品、以调理肉制品冒充“原切肉”“鲜切肉”“纯肉”等。
6.经营单位严禁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肉制品;严禁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的食品;严禁销售“三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生产许可)“山寨”、过期肉制品。
7.网络销售、直播带货须信息真实,严禁虚假宣传、销售“三无”假冒肉制品。
五、立即自查自纠,依法承担责任
请各单位立即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对问题立行立改。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抽检监测与执法办案力度,对存在违法且拒不整改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发现违法线索请拨打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