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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6-00209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5-14 | [ 发布日期 ] | 2026-05-14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6-00209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5-14 |
| [ 成文日期 ] | 2026-05-14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网约配送员举报食品安全问题小额奖励制度(试行)》的通知
江津市监〔2026〕 号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网约配送员举报食品安全问题
小额奖励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所(分局),局机关相关科室、执法支队、消委会:
为深入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充分发挥网约配送员在食品安全监督中的“哨兵”作用,鼓励网约配送员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现将《网约配送员举报食品安全问题小额奖励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江津区网约配送员举报食品安全问题
小额奖励制度(试行)
一、目的
为深入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充分发挥网约配送员在食品安全监督中的“哨兵”作用,鼓励网约配送员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局面,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网约配送员在配送过程中向本局实名举报本区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含重大违法行为)的奖励。
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10万元以上罚没款(包括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总和)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本奖励制度所称“网约配送员”,包括与平台或配送商签约的“专送”骑手、通过众包平台接单的“众包”骑手等各类从事外卖配送服务的从业人员。
三、举报受理范围
(一)食品经营资质类: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范围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仍在营业;实际经营地址与登记地址不符。
(二)采购查验类: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
(三)食品加工制作类: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产经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加工食品;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加工食品;使用病死、毒死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未经检疫的肉类加工食品;加工过程中违规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仍从事食品加工工作;加工制作场所环境恶劣(如苍蝇成群、污水横流、大量垃圾堆积等);其他不符合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的行为。
(四)食品贮存类: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贮存;未按食品贮存要求控制温度、湿度等条件,导致食品变质或受污染。
(五)人员管理类: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或健康证明过期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六)食品配送类:使用非食品级、破损、不洁或被污染的容器、餐具、包装材料盛装食品。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奖励条件
(一)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所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
2.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事实、线索或者证据;
3.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4.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置。
(二)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违法行为由两个及以上网约配送员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的网约配送员;
2.两个以上网约配送员同时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由同时举报的网约配送员平分奖励;
3.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有任何证据证明网约配送员利用举报便利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信息以换取报酬或提出不正当要求;
2.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恶意举报或存在不正当竞争目的的;
3.市场监管部门已发现或正在查处的问题;
4.网约配送员不是在履行配送职责(接单、取餐、送达)过程中,如作为普通消费者消费时发现的举报线索;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五、奖励标准
一级线索奖励:举报线索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实,被举报主体存在与线索相符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受到罚款行政处罚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最低不少于5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奖励。
二级线索奖励:举报线索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实,被举报主体存在与线索相符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给予20元奖励。
六、奖励申请与发放流程
(一)举报登记:网约配送员注册登录“渝快办”APP通过“人人都是网格员”板块“一键报事”随手拍随手报进行举报,也可以通过拨打12315投诉举报热线、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登录全国12315平台、12315微信小程序填报或前往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现场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时需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外卖工作单位及被举报主体信息(名称、地址等)、违法违规行为描述和相关材料(照片、视频、录音等,能反映食品安全问题)。
(二)奖励认定:办案机构在案件查处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举报线索的核查处置实际情况,对照奖励标准,填写《网约配送员举报结果认定表》,并经办案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认定奖励结果。
(三)奖励通知:认定奖励结果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网约配送员奖励金额、领取方式及时间要求。
(四)奖励领取:举报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本人身份证、实名银行卡账户复印件(账户名须与举报人姓名一致)。逾期未提供相关材料视为放弃奖励。
(五)奖励审批:办案机构应当按财务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填写《江津区市场监管局费用报销单》逐级审批,并附网约配送员(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卡材料,举报材料、《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网约配送员举报结果认定表》。
(六)奖励发放:经审批后,财务科通过网约配送员提供的本人银行账号转账发放奖励。
(七)异议复核:举报人对奖励等级或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监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告知结果。
七、监督与管理
(一)对伪造证据、恶意举报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追回奖金并追究责任;
(二)监管人员泄露举报人信息或违规发放奖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八、试行期限
本制度从试行期为一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一年后,根据试行情况调整修订或自动废止。
附件:网约配送员举报结果认定表
附件
网约配送员举报结果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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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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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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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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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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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网约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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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内容 |
举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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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方式/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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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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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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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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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内容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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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核查情况 |
查处结果 |
简要说明核查、违法事实认定、处罚决定、罚没款金额等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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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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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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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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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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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奖励认定 |
一级线索奖励奖励金额: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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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线索奖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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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构经办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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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构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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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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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6年4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