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6-00206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5-11 | [ 发布日期 ] | 2026-05-11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6-00206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5-11 |
| [ 成文日期 ] | 2026-05-11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重庆骎翀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登记备案事项决定书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撤销重庆骎翀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登记决定书
江津市监撤字〔2026〕09号
重庆骎翀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1月21日,我局收到陈晓洪反映其本人家庭地址“江津区双福街道双凤路132号12幢1-1-2号”被冒用登记为重庆骎翀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要求撤销该公司住所登记,并提交了相关资料。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受理并进行调查。
经查:你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在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设立登记时,存在冒用“江津区双福街道双凤路132号12幢1-1-2号”为住所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本局决定撤销你公司2020年5月29日注册登记住所登记备案事项。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1日
(本文书一式叁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送反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