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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61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01 [ 发布日期 ] 2025-12-01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61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12-01
[ 成文日期 ] 2025-12-01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决定书(2025)07号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决定书

江津市监企撤〔2025〕07

被许可人:重庆锐舞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重庆锐舞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116MA5YWMXP6F

住所(住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福云大道401号附3号9-4             

法定代表人:文素香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3524XXXXXXXX6769

联系电话:185XXXX1957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重庆市酉阳天馆乡魏市5

申请人吴康明身份证号码512226XXXXXXXX4334,住所重庆市奉节县安坪镇海角村2组2号

联系方183XXXX7553

申请人吴康明202578局反映,其被冒用登记为重庆锐舞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及监事求撤销其该公司股东及监事登记备案,并提交了相关资料。本局于202579日予以受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局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履行了现场核查、询问调查、对外公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一案一审会商工作会、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等相关执法程序。

局认为:重庆锐舞商贸有限公司,存在冒用吴康明名义,于201859将其登记为重庆锐舞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及监事登记备案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吴康明撤销登记申请、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撤销申请由吴康明提出。

2. 本局重庆锐舞商贸有限公司登记档案。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文素香股东为吴康明和文素香。公司注册时委托代理人为蔡坤,联系电话183XXXX0610

3.本局现场检查记录。证明在重庆锐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福云大道401号附3号9-4无法找到该公司,该公司处于失联状态。

4.本局电话记录。证明重庆锐舞商贸有限公司吴康明外,该公司其他人无法联系

5.委托代理人蔡坤的询问笔录。证明蔡坤在代办此次市场主体登记期间未与吴康明、文素香联系,也未取得吴康明、文素香的授权。

6.本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重庆锐舞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公示其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公示45天截图,公示期内未收到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证明在该公司失联无法查到的情况下,本局已履行公示程序。

7.本局拟撤销吴康明重庆锐舞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及监事登记备案意见建议的函(江津市监函2025】56号),没有收到任何意见。证明区相关部门就拟撤销吴康明重庆锐舞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及监事登记备案无意见。

因该公司处于失联状态,20251022日,本局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撤销吴康明重庆锐舞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及监事登记备案告知书,法定期限内未收到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本局决定:撤销吴康明重庆锐舞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及监事登记备案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撤销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5份,1份送达,1份归档,1份送税务部门,1份送注册许可机构,1份送信用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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